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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围观:“软暴力”还是“助推器”?

 

发表时间:2013/1/22 10:58:17 来源:湖南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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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冲突产生的原因
  1、价值标准和正义标准不同
  在现实案件中,社会舆论监督司法活动,往往裹挟着社会道德来评价案件。法律思维与普通人的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道德思维有着严格的界限,法律思维以事实与规则为认定中心,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听从情感。虽然说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我们必须明白这并不是最正义的一道屏障。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而不在于复仇。民众的法律意识,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它即可以成为积极的支配力量,使得法院判决更符合人性化要求,并借此推动某种法律的变革。例如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很多的法条就是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而产生的--几乎每一个法条后面都隐含着一个相关的案例,而这些案例因为受社会舆论的关注而更容易地受司法机关的关注。但同时,社会舆论也构成了司法职业化活动的挑战,影响司法的独立、公正、权威。因为法院有时为了积极维护公众的意见而损害司法本身的公正性。在刑事案件中,社会公众对于公正的认识还是基于最始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正义观。同时,人们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也有一些基于原始观念的不同偏见:弱势的就一定是被同情的、官员或者富人一定不是好的;同时,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民众更关注的是如何量刑,是判了死刑还是死缓,判了多少年,这是人们衡量刑事司法正义的标准,而很少关注犯罪的案情和相关的证据问题。民众认为一个案件结果公正,很大一部份的原因不是因为司法机关制作的司法文书说理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而是因为这个结果是可以接受的,符合他们以社会经验做出的预期。而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裁判的依据只有法律。因此,二者的冲突难免。在这一面,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庐州二奶案”,虽然这不是一个刑事案件,但是,在这里引用可以更好地说明二者的冲突。在此案中,死者将财产全部立遗嘱留给了“二奶”,该案从法律层面上看,被继承人的遗嘱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应当按被继承人的意愿处理遗产。但是从道德层面来说,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明显超越了民众的道德底线,受到民众的一致谴责。在此案中,如果不按法律的规定处理,则有违背法律之嫌,如果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处理,则会间接的承认了“二奶”的合法性,产生很坏的社会影响。所以民众对于刑事判决的评价更多的是出于“是否公正”的一般感觉,而不是“是否符合法律”的职业判断。
  2、了解案件的事实不同
  民众了解案情一般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传媒工具。但是,众所周知,新闻的典型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抓典型、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报道,从而引起公众的参与,形成社会舆论。而且,新闻媒体报道仅仅是通过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或者当事人得来消息,而这些主体往往只是按自己的一方的角度来阐述案件的事实,同时,在这当中,侦查机关为了案情的需要,可能对案情透露得不多,或者三缄其口;当事人一方则仅仅是从自己个人利益的角度来阐述案情,这可能会故意隐瞒案件事实,作虚假的陈述,这几个方面的原因,使得新闻媒体往往不能全部了解案件的事实,得不到多方的求证。民众得到的往往是偏向一边的信息。而网络论坛中的帖子更是如此,因为舆论的盲目性和从众性,这样的帖子更容易偏向一方。无论民众是从哪种方式得到信息,一般都不能十分准确地了解案件的事实,而民众根据这些信息作出的反应就很有可能是片面的、含有偏见的。而这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完全不一样。
  法院认定案件的事实必须依据证据材料和证据规则,按法律的规定。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需要双方对证据发表意见、辩论,在质证之后,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这与社会民众认定案件的事实是不一样的。而且法院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既有公诉一方陈述理由、提交证据,也有犯罪嫌疑人一方陈述理由、提交证据,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听取双方的意见,考虑双方的陈述、提交的证据,才作出相关的认定,这与民众的认定是不一样,因而会造成民众的认定的事实与法院认定的事实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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