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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围观:“软暴力”还是“助推器”?

 

发表时间:2013/1/22 10:58:17 来源:湖南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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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几起举国关注的案件说起
  首先回顾一下曾引起无数的专家、学者、法律人士以及民众广泛关注的“许霆案”。
  有人说这个案件推动了中国司法和法治与公众的互动,得到了一个普遍可以接受的结果,推动了主要是刑法某些方面的研究发展。站在一个法律人士的角度来看,许霆案并不是一个什么大案、要案。在许霆案发生之前,我国也有类似的案例,甚至就在审理许霆案的广州某区法院就曾另案以盗窃罪处参与许霆“作案”的郭安山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1000元。而这一判决并没有引发任何社会非议和争论。究其原因,可能是许霆案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后被媒体披露。判决生效后,《新快报》披露此案。仅仅1000多字的报道,引起了巨大的社会震动,每次与许霆案相关的新闻出来,都会引发一场大讨论,其影响之大,导致本案被广东高院发回重审,最后广州中院将无期改为有期5年。这两次判决的天壤之别,不能不说是在社会舆论巨大的压力下的结果。
  另一起案件,药家鑫故意杀人案,更是有人说药家鑫不是死于中国的刑法而是死于社会的舆论--人们凭着对弱势一方的同情,人云亦云的感性分析,采用人文道德评论去体现“民众的正义”。2012年10月20日23时许,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行驶至西北大学长案校区西交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因害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的想法,于是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陕西省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2011年4月2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依法执行死刑。我们可以看到,药家鑫案从发生到判决、到执行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的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表达了对此案的看法,从媒体和微博言论来看,民众大多表现出了一种“公正焦虑”,甚至对西安五名教授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都持批评态度,认为这样只会导致更多的“张家鑫”、“李家鑫”。
  与此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例如:“李昌奎案”、“刘涌案”、“邓玉娇案”、“张金柱案”“杭州飙车案”等等,这些案件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无一不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无一不受到民愤的影响。甚至可以说民愤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审判的一种量刑情节了,至少在这上述的这些案件中,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
  笔者不禁想要追问,社会舆论介入司法审判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二、社会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利弊分析
  (一)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工作的促进
  1、促进司法公正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社会舆论。舆论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而社会舆论,就是针对特定的现实客体,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基于一定需要和利益,通过语言、非语言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整合而成,具有强烈实践意向的表层集合意识。
  因此,可以说舆论产生的目的在于追求审判公正,而这一点与司法审判的目的是一致的,刑事审判的目的也是为了追求社会的公正和正义,二者是统一的。社会舆论的产生,是因为民众认为某些事件不够公正或者希望已经出现的事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民众关注的焦点,关注某一个刑事案件,是希望自己的意见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以期望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正确的处理。其出发点是从最朴素的道德正义和社会公正进行的。民众理性、适度的表达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之一。如山西黑窑事件、南京江宁房产局局长周久耕贪腐案、“躲猫猫”事件等,因社会、网民的揭露和参与,真相很快大白于天下。因而社会舆论有利于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最高院也对社会舆讼监督问题日益重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若干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出台,从法律层面为舆论监督司法创造了制度条件、提供了保障措施。这两个规定确立了司法报道、评论乃至一般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的基本标准,在观念上和制度上都是一种进步。这种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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