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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未强迫13岁女友发生性关系 为何仍被判强奸罪?

 

发表时间:2012/8/6 13:17:05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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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艺军介绍称,澳大利亚、美国、日本、英国等国都有着成熟的社区,未成年人在社区里成长,如果双方发生性关系,这就是整个社区的监管失职,会尽快召开社区圆桌会议,召集涉事双方的家长、同学、邻居还有警察来共同讨论事件的危害,如果双方家长达成谅解,事件就会调解解决,不必进入刑事程序。

  而反观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城市化一方面瓦解了八亿农村传统的村社结构,另一方面新移民的涌入也让城市中的个体彼此之间变得日益陌生。换句话说,社区的重建也是转型中国面临的课题之一,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而社区圆桌会议这种在国外已经行之有效的模式,皮艺军认为,在中国目前恐怕还没有支撑其顺利复制的土壤。皮艺军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寻求在法律设计上下功夫,比如出台司法解释扩大对未成年人触刑案件使用民事程序的比例。

  法律实为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

  记者手记

  记者注意到,李某一案在进入公众视野后,一直在以“刚满16周岁少年因强奸被判两年”的核心信息进行传播,不得不说,这是一次舆论的误读。如前文所言,李某的两年刑期并不是强奸罪一项罪名所致,而是抢劫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的处理结果。单就强奸罪而言,如果李某没有前科,他很有可能被法庭判决缓刑,甚至免予刑责。

  不过抛开这种无奈的巧合,当我们将话题的边界限制在未成年人在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却仍和其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是否应该追责时,大众对这个话题的看法仍然莫衷一是,一些人认为,性权利天然应当为未成年人所享有,其自愿发生的性关系不应受到法律追责,而现在法律侵犯到了这一权利,为此相关法律应该受到质疑。随着权利观念的深入人心,这一观点在中国有了越来越多的拥趸,尤其是在青少年当中。

  的确,立法的本意是为了规范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权利和行为能力是两个脱节的概念,因为种种原因,他们并不具备支持自身正确行使性权利的行为能力,如果法律肯定未成年人行使这项权利,必然会因行为失范而衍生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比如未成年女性大量怀孕,人流手术激增等。

  为未成年少女设置14岁这条红线,并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男子可能提起公诉,这样的法律设计看似是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一种限制,其实是一种保护。因为这是一项伴随一生的权利,而在未成年这个特殊的年龄段触碰这项权利,很有可能会影响到其在未来的人生中正常享受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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