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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男子为谋取私利将“情人”以8千元卖给同乡获刑5年

 

发表时间:2012/8/6 13:04:54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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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关注:今年37岁的罗锋是陕西省安康市人。2011年2月,罗锋在本市朝阳区的一个砖厂打工,认识了同事王某及王某的“妻子”李丹(化名)。王某和李丹是同居关系,并未登记结婚,但育有一女。罗锋称,他与李丹不久也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后,李丹几乎对他言听计从。

  男子罗锋以谎言利诱,将“情人”卖给同乡,获利8000元。昨日记者获悉,朝阳法院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罗锋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37岁的罗锋是陕西省安康市人。2011年2月,罗锋在本市朝阳区的一个砖厂打工,认识了同事王某及王某的“妻子”李丹(化名)。王某和李丹是同居关系,并未登记结婚,但育有一女。罗锋称,他与李丹不久也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后,李丹几乎对他言听计从。

  据检方指控,2011年9月,罗锋在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东村,对被害人李丹进行欺骗,后以8000余元的价格将李丹卖给了老乡陈某,由陈某将李丹带至安康市家中。

  记者留意到,根据李丹的证言,其最初本是自愿随陈某离开。“那段时间我一直和爱人吵架,由于爱人老去赌博,后来爱人的工友罗锋找到我,说要给我介绍一个老乡,劝我和老公分手。罗锋给我介绍陈某的家庭条件非常好。”

  李丹带着女儿随陈某回到安康老家,发现陈家的条件远远没有罗锋所说的好,立刻提出要离开,却遭到陈某的强烈反对。不仅如此,陈某还没收了李丹的手机,并威胁称报警告她和罗锋诈骗。今年2月13日,李丹趁陈某外出干活时,领着女儿逃回河北老家。

  法院认为,罗锋为谋取私利,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鉴于罗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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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拐卖妇女 拐卖罪的认定标准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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