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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未强迫13岁女友发生性关系 为何仍被判强奸罪?

 

发表时间:2012/8/6 13:17:05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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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可能本案的判决对那些狭义上的“李某”们更具警示意义——已满16周岁,并在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和其发生性关系。不过需要补充的是,法律规定此类案件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才能被提起公诉。

  专家点评

  如无前案缓刑,

  可考虑民事手段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徐建:

  徐建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刑事案件一般要构成对社会的严重危害,而此案出于双方自愿,家长也不予追究,社会危害较小,可以考虑将其由刑事案件下放到民事案件来处理,这样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徐建认为,虽然被告人李某已满16周岁,但其本人对世界仍然没有清晰的认识,也没有完整的概念,法律知识也不健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由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时正处于抢劫罪缓刑期间,所以法院对其犯强奸罪判处1年3个月的刑期已属减轻处罚。”徐建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前科重犯新罪的累犯行为应当从重处罚,这样才有利于从其内心深处打消犯罪意图,维护社会稳定。

  “前罪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可见被告人李某法制观念之淡薄。”徐建称,现在我国未成年人性知识、法律知识的增长和性好奇的增加严重不同步,因此家长貌似民主的宽待作风其实并不可取。徐建认为,因为营养和网络的关系,未成年人早熟的身体极易受到性的引诱,而且这些引诱仍在以日益丰富的渠道到达孩子的神经,而同时我国家庭在孩子的性教育方面却非常滞后,尤其是未成年幼女,她们对于发生性关系可能造成的身心影响普遍缺乏认识。

  而相比性知识,中国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就少得更为可怜,比如国家法律为保护未成年幼女而设置的14岁这条红线,不仅孩子们不知道,不少家长们可能也知之甚少。对此,徐建强调,在法律面前不存在“不知者无罪”这一说,未成年人要及早认清这一红线,而家长们也应尽快抛掉拿无知当犯罪挡箭牌的陈旧观念。

  对于这类案件的审判,徐建认为,由于未成年人的问题牵涉面很广,容易引起争议,建议法院可采用大合议庭形式,7人中有4—6人为以陪审员身份参与审判的公民,在案件审判中,法官只负责量刑,决定权则交给陪审员。“这样做可能会更顺民意民心,减少争议。”

  未成年人性权利的边界

  应当因时因地因人而异

  广东省性学会副会长朱嘉铭:

  从性学的角度出发,朱嘉铭告诉记者,当生理发育成熟时,个人就拥有了性权利,不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性权利边界并不完全重合。朱嘉铭同时认为,未成年人是一个庞杂的群体,在不满18周岁的人群中,可能仅差一岁,其身心智识都会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很难给这个群体划定一个统一的权利界限。

  除了年龄差异,地域差异也是一个很难给未成年人性权利定界的原因。朱嘉铭认为,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方之间的气候、经济、教育水平差异很大,这些都会造成未成年人性成熟、性知识的增长在全国范围内的严重不同步。比如在深圳这样的沿海发达城市,未成年人成熟较早,社会的性教育做得也比较好,这里未成年人的性权利边界可以考虑比不发达地区的同龄人们放得宽一些。不过,朱嘉铭也表示,法律设置14岁这样一条红线应该也是通盘考虑全国情况后的决定,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是法律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粗暴干涉。

  英美等国的社区圆桌

  会议在国内尚难复制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

  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这自然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在观念更为开放的国外,性关系的低龄化也是让立法者们头痛的话题。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告诉记者,国外的立法者们也对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持审慎态度,不过他们有一个非常清晰的概念,即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有着深厚的社会原因,比如成人社会的不良影响,而且未成年人辨识能力不足,所以未成年男性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后,不能由未成年男性来承担全部责任,“这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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