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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未强迫13岁女友发生性关系 为何仍被判强奸罪?

 

发表时间:2012/8/6 13:17:05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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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轻处罚的被告人

  对于检方关于其犯有强奸罪的指控,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不过李某认为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2年刑期量刑过重,随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今年年初,罗湖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涉嫌强奸一案。据李某辩护律师李旭东称,李某当庭承认自己在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时知道张某未满14周岁。据了解,张某生于1998年6月,案发时才13周岁。

  李旭东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李旭东告诉记者,对于与不满14周岁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我国《刑法》中其实有两个罪名,一个是强奸罪,另外一个便是饱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但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双方存在性交易,而本案中李某和张某之间明显不存在性交易,所以检方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强奸罪,在多数人的思维模式中,“强”字,即强迫、胁迫,是该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实际上,当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便出现了例外。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对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即使幼女本人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本身也可能触刑。对此,本案主审法官解释称,这是因为幼女对其同意的内容缺乏生理上和社会阅历上的认知,对同意之后产生的后果也不能准确把握。

  不过,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是留了一个小口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被告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如交友早恋),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解释无疑是对当下恋爱低龄化的现实照顾,不过被告人李某与张某的恋爱过程虽然也算得上情节轻微,但由于李某“尴尬”地已满16周岁,所以这条司法解释对李某并不适用。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李某应以强奸罪追究刑责,且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不过,由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1年11个月至2年11个月有期徒刑。辩护人从轻处罚的理由和检察机关相近,不过建议刑期为一年以内。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强奸罪的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考虑到控辩双方建议的从轻情节,法庭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加上之前因犯抢劫罪而被判处的10个月刑期,总和刑期为2年零1个月,最终裁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人李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应当引以为戒的“李某”们

  一宗未成年人被判强奸的案例能引起如此广泛的热议,恐怕不仅仅是因为被害人与之发生性关系是纯系自愿那么简单。不夸张地说,在性观念日益开放的今天,不少未成年人都可以从李某身上看到自己的影子。

  被告人李某最终因数罪并罚被判服刑两年,对此,本报深圳观察官方微博曾发起一次主题调查,有超过50%的网友认为未成年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可以接受,而认为对李某追究刑责不合理的网友则超过60%。

  这两个均过半数的投票足以说明当今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态度,而在这种宽松的性态度之下,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恐怕也就远远不止李某一个人了。这些广义上的“李某”们与自己的女友享受着早恋的甜蜜,并反射性地抗拒着来自成人世界的干预,包括法律的束缚,尽管这些立法全都出自保护他们的本意。

  对于这些深陷爱情的“李某”们,司法机关也考虑到了人数庞大的现实,出台了前文提到的《司法解释》,对14周岁至16周岁之间的男性未成年人网开一面,不过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不在此列。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告诉记者,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主观认知能力和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有区别的,所以法律才会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爆炸等8类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下的则无追究刑责一说。该法官认为,我国法律对于十四、十六、十八这些年龄阶段的划分和规定是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的认知状况和控制能力等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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