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全面做好证据的固定与完善。一是要利用好技术侦查措施,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特定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因此自侦部门应当学会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技术措施,包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摄、邮件检查等,以有效增强客观证据的获取能力,减少对口供的依赖。二是要善于运用强制措施,自侦部门应当正确评估办案风险,敢于、善于运用修改后刑诉法赋予的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存在串供毁证可能的,应当大胆采取刑事拘留,以进一步加强侦讯突破案件。三是要综合运用其他侦查措施,修改后刑诉法对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自侦部门要综合运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各种侦查措施,保证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在侦查阶段做好证据的固定与完善工作。
(四) 加强部门配合,实现职务犯罪侦查的高效性
遏制职务犯罪,不是检察机关一家的责任,惩治贪污腐败,更不是自侦部门单方面在努力。修改后刑诉法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自侦部门应当在积极应对的同时,加强部门间的紧密配合,努力实现职务犯罪侦查的高质量、高效率。
就检察机关内部来讲,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使得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的联系更加紧密,辩方合力增大,因此自侦部门必须要加强内部合作,形成侦查合力。首先在纵向上要继续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的组织和协调的作用,以侦查指挥中心为中枢,以交办、督办、提办等方式为途径,集中优势侦查力量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高效性。其次在横向上要探索建设侦诉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加强与侦监、公诉部门的协作。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主动邀请侦监、公诉部门介入,通过沟通协商共同把关。在报捕、移送起诉阶段,也要充分尊重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出的正确意见,及时补充侦查、完善证据。
而就检察机关外部来说,要实行外部执法资源整合,提升打击职务犯罪的合力。1.开展与公安机关的检警合作,将公安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职务犯罪的线索与证据,及时运用到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同时要积极取得公安机关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配合,这在处理公安工作人员涉及渎职类犯罪时显得尤其重要。2.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合作,通过与重点行业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沟通,能及时掌握重点领域的涉案信息。同时一些不适合直接介入的线索,也可由纪检监察部门先行接触,以避免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介入带来的外界干预,促使被谈话人说清事实真相。3.建立与通信运营、房产、金融、工商、税务等单位的信息共享,以畅通职务犯罪信息查询渠道。
(五) 协作监督并重,正确处理与辩护律师的关系
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其目的是要充分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因此自侦部门和辩护律师不是“对抗”的关系,而是“协作”的关系。自侦部门干警要学会与律师打交道,在观念上要尊重律师,在行动上要为其行使辩护权提供方便。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及时采纳律师对案件的合理意见,就能争取律师的理解与配合,如向检察机关开示其自行收集的无罪证据等。双方只有在理解、共识的基础上,才能共同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当然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同时,也要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协作,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律师的管理,规范律师行为,防止和及时惩戒律师的违法行为。对少数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伪造、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认真查处,确保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樊崇义。迈向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