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转变传统观念,切实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指导下,明确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及时解放思想,转变传统的侦查理念,正确看待律师权利的增加。
1.摒弃律师介入有碍侦查的观念,防止对律师的抵触情绪。律师辩护权的扩大,代表着侦查权将受到更多的限制。对侦查人员来说,不免有一些负面情绪,但侦查工作不是个人主观感受,而是在法律和规范基础上的一种司法程序,其追求的是客观公正。而律师提前介入侦查,一方面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取得证据的质量,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文明和人权状况。
2.了解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职责,正确认识律师的诉讼权利。只有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利有充分的理解与认识,才能在侦查中争取律师的配合,提高侦查效率。具体来说,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包括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与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还是不同的,如只有移送审查起诉后才能阅卷和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
3.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充分发挥侦查中律师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侦查人员一是要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依法及时安排会见,且不得监听;二是及时受理辩护律师提出的控告申诉,对确有违法办案的,及时移交纪检部门;三是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辩护人意见要结合案情进行全面审查,及时采纳合理意见,对没有采纳的意见也要予以回应和说理。
(二) 强化程序意识,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规范性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侦查权的要求和限制也越来越严格,这就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性,就自侦部门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自侦部门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告知其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在让犯罪嫌疑人了解委托辩护人权利的基础上,更要保证其能充分行使该权利,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应及时向其家属转达。依法告知,不仅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是落实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重要措施。
2.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加强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虽然修改后刑诉法并未规定对所有案件都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所有职务犯罪案件都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讯问过程以视频形式固定下来,一方面规范了侦查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另一方面,也有效保护了侦查人员。有了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没经确认就签字”、“侦查人员要求这么说的”等辩解就会不攻自破。
3.提高取证的规范性,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修改后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自侦部门办案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仍然按照以往的老套路调查取证,程序意识不强、随意性大,势必会在庭审中成为辩护律师攻击证据证明力的借口,进而影响自侦工作的法律有效性和证据的可采性。因此,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如严格遵守检察人员2人办案的规定,避免法警充数的现象发生。
(三) 多项措施并重,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取证能力
一方面加强信息情报工作,做好初查阶段线索的筛选、评估。由于主体的特殊性,职务犯罪具有手法隐蔽、智能和复杂等特点,而职务犯罪线索又多来自于举报,情报形式单一,因此要应对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必须将初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就要求自侦部门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入手,大力推进“两化建设”,做好信息引导侦查工作。自侦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来从事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收集和研究工作,要注重社会层面信息情报的搜集,拓宽线索的来源渠道。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通过信息情报工作掌握大量充足的证据,才能为立案及后续侦查工作夯实基础,才能在修改后刑诉法背景下,积极应对辩护律师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言辞证据反复的问题。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