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辩护权与侦查权的关系
侦查权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律开展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权力,而律师的辩护权则是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反驳控诉方的指控,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诉讼权利。两者看似相互矛盾,相互对立,但在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过程中,两者实则是相互包容的一个整体。
1.律师的介入与侦查权的行使具有共同的理论基础
律师的介入与侦查权的行使两者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即程序正义理论和人权保障理论。刑事诉讼活动本身只能发现法律真实,而不能真正达到客观真实,不能保证在每一次刑事诉讼结果中实体正义均得到实现,因此程序正义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充分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严格依法行使侦查权,而辩护权的产生基础也正是基于程序正义的理念,程序正义最基本的要求是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参与该程序,并得到提出自己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的机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保护显得尤为薄弱,亟需辩护律师以其专业知识来帮助犯罪嫌疑人充分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去,以保证侦查程序的正当性能够公正的实现。而人权保障理论作为西方法治的基石之一,历来为西方法律所确认和贯彻。在我国,人权保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修改后刑诉法在其任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并在整个刑诉法中贯穿着有效惩罚犯罪和有力保障人权有机统一的原则。侦查阶段可以说是最能反映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程度的阶段,由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完全处于侦查机关的掌控之中,极易成为侦查权滥用的对象,而实践证明律师的参与能有效缓解和遏制犯罪嫌疑人人权遭受侵害现象的出现和发生。
2.律师的介入与侦查权的行使彼此包容,相互促进
当前侦查权行使之目的已经从单纯打击犯罪转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这是因为即使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在最终被定罪量刑前,仍需要经过一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过程。而以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取得的非法证据,不仅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会导致错案的发生。因此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在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前提下开展侦查活动,而律师的辩护权也正是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律师介入侦查完全符合现代侦查的目的。同时律师介入侦查,通过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实现其合法权利,可以争取到犯罪嫌疑人对侦查的有效配合。律师收集到的无罪证据向侦查机关开示,可以避免对无辜的人提起诉讼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在目的上侦查权的行使与律师的介入两者并不矛盾,恰恰是彼此包容,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律师提前介入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意义
正如上面所述,侦查权与律师的辩护权在理论基础、目的等方面都具有统一性,律师的介入对侦查权的行使具有重要的意义,接下来再进一步阐述律师的介入对于职务犯罪侦查的意义。
1.促进职务犯罪侦查的办案公开,提升法治文明
职务犯罪侦查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由于双方都在谋求不正当利益,又没有被害人,证据的获取困难重重,这就导致了刑讯逼供、指供、诱供,进而产生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对此,高检院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人民检察院同时承担着侦查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难免陷入“自己参加比赛,自己又做裁判”的悖论。此时律师的介入无疑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职务犯罪侦查的依法进行,能够促使自侦部门倾向于更加合法的侦查程序,提升职务犯罪侦查的法治文明。
2.促进职务犯罪侦查的侦辨平衡,保障程序公正
刑事诉讼模型应该呈正三角形,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而在侦查程序则应是侦辨平衡,如果不能保证侦查权与辩护权的平等对抗,即使接下来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程序再公正,辩护再有力,整个刑事诉讼总体来说还是不够符合程序正义的。侦辨平衡要求在强大的侦查权之下,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因此可以理解为侦辨双方一种最优化的对抗,而律师的介入,能够有效帮助职务犯罪嫌疑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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