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促进职务犯罪侦查的人权保障,减少冤假错案
正如前文所说,侦查权的强势地位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即使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也发生过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如广西的黎朝阳案件、江苏的梁继平案件。因此为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提高自侦部门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必须在侦查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而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不仅不会妨碍侦查,反而能有效防止侦查人员使用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侦查行为,最终将案件中的各项事实越辩越明,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律师提前介入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挑战
(一)律师介入对职务犯罪侦查理念的挑战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一直以来都是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犯罪而轻人权保障,这反映到侦查上就是传统的职权主义侦查理念,其强调的是侦查人员追究犯罪的主动性,而不承认控辩双方的平等性。这就造成了职务犯罪侦查中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不是对等的,而是上位对下位的关系,而律师则被视为妨碍侦查、办案的阻碍力量。随着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宪法性原则被提到了新的高度,侦查阶段律师也被赋予了辩护人的身份,必将对传统的侦查理念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因此在新旧法衔接过程中,部分侦查人员仍不能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当事人地位,对辩护律师也有抵触情绪。
(二)律师介入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挑战
职务犯罪侦查是刑事侦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又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侦查的特殊性。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往往是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印证初查时掌握的犯罪事实,而后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基础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这种“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在修改后刑诉法实行后辩护律师全面介入侦查的背景下,将受到严峻的挑战。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积累的心理压力会因辩护律师的会见而缓解,进而增强了犯罪嫌疑人的抗压能力和侥幸心理,使得犯罪嫌疑人口供获取难度变得更大。同时辩护律师会见并了解案情后将掌握关键证人的信息,证人很有可能会受到干扰而心理发生动摇,使侦查取证的过程也会变得更为艰难。
(三)律师介入对职务犯罪侦查作风的挑战
以往职务犯罪侦查相对比较粗放,部分干警在执法办案中讯问、搜查、取证方式也显得过于简单、粗暴。例如立案草率,把关不严;滥用强制措施,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讯问时辱骂、侮辱犯罪嫌疑人;取证随意性大,不符合程序规范等等,这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极其不相符。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充分的会见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等于为侦查工作再设了一个同步监督者,促使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要求进一步提高。加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的引入,如果沿用过去这种简单、粗放的工作作风,将有可能使原本客观真实的证据由于程序上的瑕疵而被排除,为涉案者翻案提供了机会。
(三)律师介入对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挑战
面对新形势,以往依靠“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进行明察暗访、逻辑推理的传统侦查意识与侦查手段,已经越来越影响侦破职务犯罪的高效性。由于律师介入侦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取得变得更为艰难,案件的突破、深挖将严重受阻。辩护律师会见权、取证权的扩大,使得其掌握的案件情况可能相比于自侦部门更具优势。同时亦不排除极少数律师滥用刑诉法赋予其的权利,导致内外串通、串供毁证现象增多。过去侦查人员几乎没有跟律师发生过交战,而今面对提前介入侦查的律师,侦查能力不足、侦查水平不高与查办案件任务日益繁重之间的矛盾将更为突出。
四、律师介入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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