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7日,江西省水利厅作出赣水政法字(2006)24号批复,主要内容为:“原则同意2006年鄱阳湖永修县部分水域河道采砂开采权拍卖方案。拍卖可采期限为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控制采砂船为38条,年控制开采总量为2320万吨。”该批复附件载明:“鄱阳湖永修县6号采区控制泵数5艘、年控采量110万吨,6-1号采区控制泵数5艘、年控采量600万吨,7号采区控制泵数10艘、年控采量330万吨,7-1号采区控制泵数4艘、年控采量500万吨,8号采区控制泵数2艘、年控采量50万吨,8-1号采区控制泵数2艘、年控采量150万吨;全年禁采四个月以上。”
采砂办委托山东银星拍卖有限公司负责本次采砂权出让事宜,双方做出的《拍卖会标的清单》和《拍卖会特别约定》载明:“鄱阳湖永修县6、7、8号采区采砂权起拍价4068万元;买受人承担采区工作费用25.2万元,按核定采砂船1000元/月/艘收取;税费3550万元,包括应缴国家税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2006年4月26日,鹏伟公司以4678万元竞得鄱阳湖永修县水域6、7、8号采区采砂权。随后,鹏伟公司陆续向永修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交纳8228万元,该局出具了相应金额的收费票据,8228万元的收费项目名称均为“采区拍卖款”。2006年5月10日,采砂办与鹏伟公司正式签订《鄱阳湖永修县6、7、8号采区采砂权出让合同》(简称《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一、采砂权使用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同时满足防汛要求;采砂船数量28艘(功率4000kw以内/艘);年控制采量1740万吨;二、拍卖成交金额8228万元(包括税费);十、本合同约定的采区采砂权使用期限,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当年度的有效可采期,实际可采期限以当年水位不能供采砂船只作业时为准”。
自2006年7月以后,江西省持续高温干旱天气,降雨偏少,长江江西段出现同期罕见枯水位,鄱阳湖水大量流入长江,水位急剧下降,出现自20世纪70年代初期以来罕见的低水位。2006年8月18日,因鄱阳湖水位过低造成运砂船难以进入采区,鹏伟公司被迫停止采砂。为此,鹏伟公司致函采砂办要求解决开采时间缩短、砂源不足等问题。根据江西省永修县港航管理所的证明,该所于2006年度每日在6时至18时段对鄱阳湖永修水域5、6、7、8号采区的采砂收取货物港务费,共计收取875.774万元,有效收费票据7935张,即砂量875.774万吨,运力船只7935艘次。据此,鄱阳湖永修水域5、6、7、8号采区平均每艘运砂船运力为1103.6849吨。根据鹏伟公司自认其共运砂20 900船次,可推算出采量为2306.7015万吨。另据江西省水文局档案资料记载,2006年8月18日湖口水道星子站日平均水位为13.05米,该水位自1970年以来一般出现在10月中下旬以后。据采砂办和鹏伟公司介绍,2006年鄱阳湖的砂石价格在6元至8元之间。
原审另查明:采砂办是永修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为:负责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采砂各方关系,对采砂进行监管,维护采砂正常秩序,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根据《2006年鄱阳湖永修辖区采砂管理实施办法》,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永修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砂办,负责采砂日常工作,其工作经费由永修县财政安排。本案纠纷发生后,2007年鄱阳湖永修县水域5、6、7号采区的采砂权被永修县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经拍卖取得,该公司与永修县水务局签订《鄱阳湖永修水域河砂开采管理协议》,约定,开采期限“原则上自本协议签订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实际可采期以当年水位不能供采砂船只作业时为准。同时满足防汛要求和国家重点建设要求等不可预见的相关政策。因水位等客观原因造成不能生产等的一切风险由永修县水电建筑工程公司自行承担。”永修县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取得的采砂权年控制采量为2380万吨,合同价款6016万元,其中河道砂石资源费1904万元,该公司自2007年6月20日进场开采至2007年10月10日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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