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减少和规范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合执法。
1、逐步完善有关的法律规范,明确划分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能,清楚界定内部机构之间的分工,并且提高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有关的行政组织职能明晰,各司其职,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联合执法。与此同时,可以进行机构改革和职能归并,将相关职能进行整合。例如,杭州市将属于大文化范畴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三个局合并,组建了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并在原来三局行政执法队伍的基础上建立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这样就理顺了文化市场执法体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4]必要的联合执法,也应当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使之符合依法行政原则。
2、转变行政执法的观念和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违法问题,避免长期积攒问题,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搞一次大规模、运动式的联合执法运动。如果确实出现了需要多个行政机关进行协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可以“联合行动,单独处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以某一适格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吴 鹏 范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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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5-01/27/content_8410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