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侦查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 他严重后果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对釆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进行庭外核实的,审判人员可以通知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到场,共同进行。审判人员对核实有 关材料的内容、过程等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侦查机关的技 术侦查部门、在场参加核实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毒品案件的破案经过,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全面反映案件的来源、如何开展侦查工作、采取哪些侦查措施、如何确 定犯罪嫌疑人、如何抓捕犯罪嫌疑人等具体环节的内容,破案经过 是否清晰、具体、合理。破案经过不清楚、不细致、有疑点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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