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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印发《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7/12 9:04:34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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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毒品案件取证过程中制作、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对制作、调取的时间和地点、参与人员、被告人供述、辨认、指认 等取证过程的情况进行说明。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录 音、录像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被告人供述等内容应当与讯问 笔录一致。

  二、证据分类审查

  第二十五条毒品案件的物证、书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的来源。主要包括物证、书证是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查获、收集,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物证、书证的真实性。对于查获的毒品等物证、书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审查物证的照片、录像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 物、原件是否相符,制作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物证的照 片、录像不能反映原物外形特征的,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 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物证、书证的合法性。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 见证人签名,没有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 量、名称等是否注明;具备辨认条件的物证、书证是否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等。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可能 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 为定案的根据;

  (四)物证、书证的收集、移送是否全面。对在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与毒品犯罪事实可能有关联的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 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收集、调取证据。

  第二十六条毒品案件的证人证言,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人证言的来源。审查证人对证明的案件事实是来自其直接感知,还是道听途说。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 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被告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其证言一般较为客观、真实;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 证言,应综合其他证据审查判断其证言的客观真实性;

  (三)证人的作证能力。不同的证人,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也有不同,在审查中要细加辨别。处于精神疾患、明显醉 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不能正确认知、表达的证 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证言的收集程序。经审查,对确认或不能排除是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排除。证人证言形式要 件存在瑕疵,但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釆用;不能补 正或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证人翻证的,重点审查证人原证的背景、翻证的理由、翻证的内容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等。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 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 信其当庭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毒品案件的被告人供述,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程序的合法性。重点审查讯问被告人是否依法进行,被告人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形。对于确 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釆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 非法方法取得被告人供述的,相关证据应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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