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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就《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答记者问

 

发表时间:2012/12/23 13:09:38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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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全面贯彻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要求。修改后的《规则》对“逮捕上提一级”的有关操作程序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第一,上提一级案件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不再对拟报请上级院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第二,取消下级院变更逮捕措施应当报请批准逮捕的上级院同意的规定。第三,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3.正确理解和把握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要求。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推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案件管理工作是检察机关内部一项重要的管理监督机制,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着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重要职能,主要职责就是对各个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负责统一受理、流转、对外移送审核,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等进行流程管理、预警监控,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以及开具法律文书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对办案质量进行核查、评价以及对检察业务进行综合考评。《规则》专设一章“案件管理”,对案件管理工作作了规定。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理解、准确把握上述规定的内容,按照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切实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在检察机关得以全面正确贯彻执行。

  年11月22日,高检院制发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规则》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今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高检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修改。

  《规则》是指导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刑诉法、全面正确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修改后《规则》的颁布实施,对于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修改后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要修改和完善,涉及检察职能的方方面面。修改后刑诉法新增加的内容,有不少在检察工作具体适用中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些根据修改前刑诉法制定的司法解释也要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一些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机制也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刑事诉讼规则修改势在必行。二是贯彻落实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要求的重要成果。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高检院单独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同时,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完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工作机制更加健全。通过修改《规则》,使得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要求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三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化法律监督精神的重要举措。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奋斗目标之一,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修改后的《规则》进一步强调规范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问:请介绍一下《规则》的修改遵循的指导思想

  答:我们在修改工作中坚持以下指导思想:一是严格遵循立法精神。遵循立法精神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原则。检察机关行使司法解释权,其宗旨必须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出发,其任务首先是理解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法律。在司法解释中首先就是要客观真实地发现和阐明立法原意,要坚持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定位,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目标。二是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修改后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总则,并在具体诉讼制度上就贯彻这一原则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居于特殊地位,既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三是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修改后刑诉法在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公正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规则》修改突出体现了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针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规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严格规范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四是加强沟通协商,形成执法合力。我们在修改过程中注意加强与中央政法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保证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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