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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就《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答记者问

 

发表时间:2012/12/23 13:09:38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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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请介绍一下修改《规则》的主要任务。

  答:《规则》的修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对刑诉法涉及检察工作的概念、条文含义作出解释、界定。修改后刑诉法有一些概念、条文含义存在进一步作出解释的必要,如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对这些概念、条文作何理解,直接关系到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关系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需要根据立法精神准确加以界定。二是对刑诉法设定的制度进行细化。此次刑诉法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辩护制度、逮捕制度、公诉制度等方面都有新规定,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我们在《规则》中对这些制度进行细化,保证这些新规定能够正确实施。三是对检察机关执行刑诉法的工作程序、操作程序作出规定。《规则》的另外一项重要任务,是对检察机关执行刑诉法相关规定的具体操作程序作出规定。包括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的内部移送、对办案流程的监控,以及新增职能的内部分工等,都在《规则》中加以明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问:请介绍一下《规则》是如何进一步规范追究犯罪的手段和措施。

  答: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犯罪种类和手段出现许多新变化,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修改后的《规则》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惩治犯罪的手段和措施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这些规定,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的武器。

  1.正确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措施。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是在侦查环节应对职务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对这一措施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同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

  2.正确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相应的,修改后的《规则》在侦查一章中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作了专门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作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第一,适用范围仅限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使用的环节必须是在立案以后。第三,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第四,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第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正确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修改后刑诉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建立了违法所得没收机制,对于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力度,不让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及时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产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后的《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第一,关于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第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可能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第四,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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