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这次修改刑诉法的重点之一,也是修改《规则》的重要原则和要求。《规则》完善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明确了监督手段,健全了监督机制,强化了监督效力。检察机关要学习好理解好这些新规定、新要求,切实履行好各项监督职责。
1.正确适用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修改后的《规则》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并规定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严格执行对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都可以监督,但是各部门权责不明或者职能交叉,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监督不力等问题。修改后的《规则》将“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单列一节,并区别三种情形,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的职责作出了合理分工:第一,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负责;第三,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3.正确履行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裁决前监督的职责,这一机制有利于提高监督的实效和力度,弥补检察机关事后监督的不足,促进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基于此,修改后的《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问:请介绍一下《规则》如何体现强化自我约束的要求。
答:修改后的《规则》在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规范行使职权、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
1.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检察机关从2006年开始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防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的效果是好的。修改后刑诉法吸收这一经验,规定了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要求更高,要求做到“全程、全部、全面”进行。修改后的《规则》对讯问时录音、录像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第一,关于讯问录音、录像的要求。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第二,关于讯问录音、录像的作用。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第三,关于讯问录音、录像的移送或者调取。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向人民法院移送证据材料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