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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真正的肇事者?----熊潇敏律师对一起交通肇事案的有效辩护辩护词(一)

 

发表时间:2016/10/7 6:42:3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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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K交通肇事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唐K的委托指派熊潇敏律师、杨如敏律师作为唐K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服务。通过查阅案卷和会见被告人唐K,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唐K是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桂MBW018的驾驶员。

   (一)关于书证事故认定书

都公交认字【2014】第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证实在事故发生时唐K在驾驶桂MBW01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从来就没有查清在事故发生时是谁在驾驶桂MBW018。交警大队关于唐K是桂MBW018在事发时的驾驶员的认定是错误的主观臆断的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其第三页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部分所罗列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MBW018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速度技术检验报告书、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书、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没有任何一项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唐K在驾驶桂MBW018。而事实上,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有无充分的证据认定被告人唐K系驾驶员亦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即有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唐K是驾驶员并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可以通过本案其他证据的分析,从而得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是否做到客观公正,认定被告人唐K是驾驶员的证据是否充分。出就是说如果通过本案其他证据的分析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唐K系驾驶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那唐K也就当然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此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因此,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作为证据使用,证据的基本属性需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辩护人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亦是缺乏证据的要素之客观性和合法性,对于这一结论,待本辩护人对全案的证据分析论证结束后再进行综合论述。

(二)关于证人证言

现有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在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唐K在驾驶桂MBW018车辆。公诉机关所向法庭宣读的证人证言当中,没有一个证人直接指证在事故发生时其目睹发现唐K在驾驶桂MBW018车辆。我们注意到证人当中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证实在古拉公路X868线某路段看见桂MBW018车通过,副驾上坐着黄启W,但却无法证实驾驶员是被告人唐K。另一类就是证实在平时没有看见同车的邓焕Y、唐玉Q开过小车。关于事故发生前前某时段或某路段黄启W坐在副驾驶位、邓焕Y与唐玉Q没有驾驶资格,平时不见他们开过车的证言均不能证明唐K在事故发生时是在驾驶桂MBW018车辆。主要理由是:

1、证人在某时段或某路段看见黄启W坐在副驾驶位,但过了该路段的某点后,在离开证人的视线后,黄启W是否还坐在副驾位无法证实。黄启W是否会去驾驶,本案也无法排除这个可能。

2、邓焕Y与唐玉Q没有驾驶资格,平时不见他们开过车不等于在事故发生时出于某种原因就是驾驶员,无证驾驶屡有发生,平时不开车,某个特殊时段出于其他原因试驾也有可能。

因此,在无法排除上述可能的情况下,就不能唯一得出被告人唐K就是驾驶员的结论。

    此外,关于证人医生杨巍腾的证词问题。证人杨巍腾仅是对2014423晚有两名交警向被告人唐K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其证实唐K回答交警的问话当时是谁驾驶车辆时,说是自己驾驶,接着又证实唐K讲他不清楚。至于唐K是否意识清楚,仅是其个人的主观判断,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证人证言的着重审查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而证人杨巍腾对被告人唐K意识清楚的描述也仅是其个人主观判断,并非是真接感知。因此,证人杨巍腾的证言不能证实被告人唐K是在意识清楚的正常状态下所作的供述。同时从该证人证实被告人唐K回答的问题来看,一下说是自己开,一下说不清楚,也印证了被告人唐K的回答问题时,在是实施手术过程中的精神状态是未达到正常人的正常状态的。

(三)关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唐K在意识清楚,能正常表达自己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与辩解均辩解其在事故发生时没有驾驶车辆,他不是驾驶员。而本辩护人也注意到,公诉机关也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视频资料,视频资料中有两段视频资料被告人似乎自己供述是其本人开车。其中一段视频是2014423在抢救现场抢救人员问动弹不得的唐K是谁开的车(问话者未表明身份,也未问清楚是事故发生时开车还是事故发生前是否开车)、另一段视频是在2014423日晚在都安县医院外三科医生正在对被告人唐K进行手术治疗时,交警办案人员对被告人唐K进行问话。这两段视频的取得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另行论述。仅就被告人唐K的自己承认是自己开的车而言(问话人也未明确问在事故发生时是谁开的车),应视作是被告人的供述,且是有罪供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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