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9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递交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对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的唐某的起诉。
2014年4月,都安县发生一起三死一伤的较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作为幸存者,从车辆后排座位下方被救出,其余三人被抛出车外后死亡。如何确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以此确定事故肇事的责任人成为本案处理的难题,仅从事故现场情况来看,四人均不在驾驶室,且驾驶室无驾驶员的明显信息,不能直接判断驾驶员为何人。为此,交警部门通过对唐某的询问及现场勘查取证认定唐某为事故车辆驾驶员,从而作出唐某因驾驶车辆车速过快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都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指控被告人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依法追究唐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熊潇敏律师接受被告人唐某的委托,作为其的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唐某是否为车辆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展开激烈辩论。
熊潇敏律师在前阶段主要是针对鉴定部门对车辆上提取的检材检验出符合被告人唐某的生物体征来展开辩论的。熊潇敏律师提出:1、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证明谁是驾驶员;2、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与交警部门提交的采集材料不一致,鉴定机构在鉴定程序上存在违法;3、虽然鉴定机构的生物体征鉴定结论证实事故车辆方向盘等处检验出被告人唐某的DNA脱落细胞,但所鉴定所采集到的生物信息极有可能为车辆坠崖、车辆无规则翻滚瞬间车内人员求生时遗留的,检测到遗留生物信息不能证明该人是否确为事故发生时唐某所留下,由此不能确定唐某为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的驾驶员;4、被告人唐某膝盖虽有伤痕,但无法证明其是因事故时坐在驾驶室内碰撞导致还是因车辆翻滚后与其他地方碰撞导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在熊潇敏律师针对案卷材料中见证人在办案机关勘查现场时提取检材的相关笔录上的签名是否真伪而申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时,检察机关申请了见证人出庭作证,见证人庭上当庭陈述见证人笔迹并非其人所签,同时证实其并未全程参与见证,本案`辩护由此转入到本案的检材取证是否合法,鉴定部门依据非法获取的检材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展开辩论。
熊潇敏律师提出:交警、刑侦部门勘查现场时虽邀请见证人参与,但见证人未全程见证,也未在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等文件上签字,取证过程违法,以此作为鉴定依据的检材来源违法,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经过两次延期审理并依法延长审限均未能排除唐某不是事故时车辆驾驶员的可能,辩护人熊潇敏律师法庭上提出的有关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唐某依法应为无罪的辩意见最终得到了检察院的重视。
2016年7月19日,都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都安县人民法院递交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唐某的起诉,7月20日都安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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