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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发仓储公司诉深圳五矿公司案

 

发表时间:2007/10/2 15:43: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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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本案的法律分析及诉讼探讨

笔者作为深圳五矿的代理人,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纵观本案,其中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法律问题:

1.对根本违约的界定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并使对方丧失了有权期待获得的利益,但是非该当事人自身过错或其合理预见范围之外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2.要明确一个法律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6条也规定了“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
明晰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在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产生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定金问题 定金是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之后,履行之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一定金额。对于定金的效力,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定金应当以书面方式约定,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与《担保法》的规定呼应,我国《合同法》第115条也作出了许可合同当事人约定定金条款的规定。

在明确了上述法律概念和问题之后,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剖析本案争论的焦点,我们按照下列诉讼策略进行了为长发公司的辩护。

1.要澄清船舶规范得到长发公司确认的事实问题

船舶规范是记载船舶在航行及靠港等方面的技术参数,即使该规范没有通过长发公司的确认,也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更何况长发公司已经以实际接受部分货物和相关税单的行为认可了深圳五矿的行为,因此长发公司认为深圳五矿没有经过其确认船舶规范是首先违约,而要求深圳五矿承担违约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2.要理清本案中的双方几个重要行为发生的先后关系及他们对于合同的影响程度

案件中存在争议的行为按照时间顺序依次为:

1)船舶规范没有经过长发公司确认,深圳五矿即装运;

2)长发公司没有履行见到税单后支付与税单相同金额货款的约定;

3)深圳五矿因长发公司没有见单付款而拒绝支付货物,并且通知长发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

4)深圳五矿将合同项下货物销售给其他厂家。

如果我们假设他们都是实际已经发生的行为,那么双方的上述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下何种程度的义务,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如何呢?

首先,船舶规范没有经过长发公司确认,深圳五矿即装运的行为(我们假设其为真)虽然是深圳五矿违约,但是我们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可以发现,在船舶规范合理,转运合乎约定,产品质量商检合格等诸多条件下,这一“违约”行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没有产生任何负面效果。长发公司已经以实际接受部分货物和相关税单的行为表明它已经通过实际行动确认了船舶规范,同时也说明它的利益没有因我们假设的违约行为而受损害。进一步讲,船舶规范没有经过长发公司确认,深圳五矿即装运的行为即便假设为真,它也没有构成根本违约,对合同的继续履行和双方利益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其次,我们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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