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636,000元及利息(从1999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一、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442元,由原告负担5,072元,被告负担11,370 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另清退,被告应将其负担部分迳付原告。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8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伟青
代理审判员 韩海滨
代理审判员 张科雄
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