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重庆X置业公司支付原告向X、周X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违约金(按日从2009年9月29日起至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办理《房地产权证》登记受理单之日止,以购房款总额168396的万分之一的20%计算)。
二、驳回原告向X、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0元,由被告重庆X置业公司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7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满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廖耀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易小凤
二○○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