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房产律师,广西房产律师:一、关于房地产权证的办理。二、关于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法院案例告诉你如何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忠法民初字第2398号
原告向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路X号附X号X,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原告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共同委托代理人周X,重庆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谭X,重庆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X号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雷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X,该公司职工,系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唐洪,该公司职工,系特别代理。
原告向X、周X与被告重庆X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廖耀东独任审判,于2012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X、谭明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X、唐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X、周X诉称,2009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忠县忠州镇红星路X号附X号X住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68396元,采取按揭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支付首付98396元,余款70000由原告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支付。合同还约定,被告应当在2009年7月30日前交付房屋,在交付之日起60日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逾期则每日按已付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第2条“室内标准”第9项约定:“供气:接市政供气网,气表一户一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缴纳了契税、大修基金、印花税、登记转移费等,向被告提交了需原告提交的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资料。但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未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亦未单独为原告安装一户一天然气表,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一户一表”要求。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关出具的受理单,并为原告单独安装天然气表,做到一户一表;2、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09年9月29日至立案之日即2012年9月17日止逾期办证的违约金18271元;从2012年9月18日起至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按每日以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重庆X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被告至今为止确实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但并非被告故意不办理,而是因建设方恶意拖延工期,拒不履行建设合同义务,以致工程项目无法按时竣工验收,也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由于建设方的违约行为,已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被告也在与建设方打官司,但建设方现在也破产了,被告也没有得到赔偿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因为被告开发的忠县“X”
小区共有业主500余户,如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告将无力承担。目前,被告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已经取得了忠县房管所办理部分业主房地产权证的受理单,预计在2012年12月30日前能取得各户业主的房地产权证;被告已经主动与部分业主达成了谅解协议,主动赔偿了部分业主依照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的15%的金额,起诉到法院的业主是没有达成谅解协议的部分业主,因此请求法院考虑被告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违约金。对于天然气一户一表问题,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给每户安装了,没有任何违约,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忠县“X”小区开发商,该小区有1-3号、5-10号等楼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