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原告欧某与被告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12/7/3 19:11:57 来源:重庆一中院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足法民初字第83号

  原告:欧某,男,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某县人,住重庆市某县某镇某村四组。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某县人,住重庆市某县某镇某村四组(系欧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蒋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某县人,住重庆市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某村一组。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某区某路某号。

  代表人:叶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甲,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某县人,住重庆市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某巷某号。

  原告欧某与被告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文川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蒋某,被告蒋某某,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代表人叶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某诉称:2010年7月1日,被告蒋某某驾驶渝A某号轿车行至某路15公里处,与由宋某驾驶的渝C某号摩托车相撞,造成宋某以及搭乘该摩托车的原告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重庆市某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渝A某号轿车属于蒋某某所有,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25533.84元,护理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80元,残疾赔偿金62996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包括摄片复查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180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110089.8元。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上述损失,其中平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83676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蒋某某赔偿26413.84元。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蒋某某的辩称意见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8时10分,被告蒋某某驾驶渝A某号轿车从铜梁到某,当车行至某路15公里处,与从某往铜梁方向行驶的由宋某驾驶的渝C某号摩托车相撞,造成宋某以及摩托车上乘车人陈鹏、欧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0年7月8日,重庆市某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以及在超车过程中临危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1款第2项、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以及机动车所载人员超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第49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陈鹏、欧某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及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欧某受伤后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前臂擦挫伤、颈部软组织伤,于2010年8月28日好转出院。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右下肢适当功能锻炼,右下肢负重时间由门诊复查时决定,扶拐行走,休息2月,出院后1、2、3、6、12月复查摄片,骨折愈合后取内固定。2010年8月28日,某县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内容为欧某取内固定费用约需5000元。2010年10月12日,重庆市某司法鉴定所对欧某的右下肢功能障碍鉴定为9级伤残。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交通事故,裁判文书_法院判例
更多与 交通事故,裁判文书_法院判例 相关新闻: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已委托)
·南宁律师推荐:交通肇事案中涉及乞讨人员死亡·南宁律师提示:这些车祸瞬间本可以避免
·交通事故早产儿经治疗死亡 母亲索赔的损失能否·交通事故伤者 擅自离院谁担责
·非接触型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交通事故二次碰撞的责任划分

 
上一篇重庆某劳务派遣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大足分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原告蒋某与被告胡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