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律师推荐:交通肇事案中涉及乞讨人员死亡的赔偿主体确认问题

 

发表时间:2017/7/7 17:42:3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张男男交通肇事案中涉及乞讨人员死亡的赔偿主体确认问题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张男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

  民事案及王小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2010年8月16日 〔2010〕皖刑他字第0034号、〔2010〕皖民一他字第0006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期,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张男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王小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一案中,均就民政部门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等问题陆续向我院请示。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述案件属于刑事、民事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就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特向你院请示。现将两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张男男交通肇事案

  公诉机关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民政局。

  被告人张男男,男,1990年6月2日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凤台县丁集乡宋塘村张早队289号。2009年7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凤台县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敬松,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凤台县城关镇青年路7-76。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玉,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凤台县城关镇峡石路13号1栋1单元501。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支公司。

  2009年7月5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张男男驾驶皖DT7116号出租车,由东向西行驶至S102线淮南市凤台县毛集大坝路段时,碰撞到由北向南过马路的一名流浪女性行人,致该行人当场死亡。事发后,张男男驾车逃离现场。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认定,张男男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男男亲属于案发后主动提交赔偿款人民币8万元。案发后,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27日向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民政局发出监督起诉意见书,认为死亡的女性行人基本情况不详,为保护死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民政局及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男男作出经济赔偿。

  凤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民政局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是赔偿权利人,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民政局系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驳回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民政局的起诉。毛集区民政局上诉提出:1.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系履行民政部门职责,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凤检监字(2009)第01号监督起诉意见书建议其作为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诉讼。2.其代位诉讼、代位保管赔偿款是为了使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3.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死者无名氏不承担责任,故本案被告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判令支持其上诉请求。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民政部门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民政部门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毛集区民政局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替无名氏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毛集区民政局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替无名氏起诉。

  对于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民政局是否具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特向我院请示。

  二、王小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35号。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办理侵权纠纷案件有名的律师,南宁市最好的律师,南宁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更多与 南宁办理侵权纠纷案件有名的律师,南宁市最好的律师,南宁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相关新闻:

·熊潇敏律师团队参加在甘肃举办的《捕诉一体化·最高法:股权转让之诉中,受让方能否以转让方抽
·我所执行主任熊潇敏给新员工讲授业务风险防范·1月24日熊潇敏律师在那坡县法院开庭
·南宁某医院刑事专项法律服务(已委托)·熊潇敏律师团队卢瑜律师获大成南宁第二届模拟
·9月14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律师赴北海看守所会见犯·6月26日熊潇敏律师在象州法院开庭

 
上一篇本案应当如何计算执行阶段债务本息
下一篇不服土地使用权登记可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