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7/3/9 17:30:12 来源:中国法院网
就本案而言,公证机构不予签发执行证书的行为,仅仅是未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中所载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情况进行确认,并不能直接导致公证债权文书失效,因此,当事人就公证债权文书所载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当受理。此时,当事人应当先行与公证机构之间解决不予签发执行证书行为是否合法及合约的问题。因公证机构不予签发执行证书导致当事人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公证机构赔偿。
(作者:宋毅 熊静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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