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托公司工作的赵先生不久前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却遇到麻烦事,公司以赵先生经手的信托项目风险未排除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这让急待到新公司入职的赵先生颇感无奈,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案情回放】
2013年9月,赵先生入职一家信托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去年2月17日,赵先生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提出辞职,并告知上司将工作到3月18日。此后,赵先生还将自己参与的7个项目与部门同事作了工作交接。
然而,对于赵先生的辞职申请,公司并不同意,公司认为按照公司内部制定的员工离职管理办法,高级信托经理在所负责的项目未完成、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应当在项目风险消失后方能离职。考虑到赵先生所负责的信托项目风险没有排除,因此公司不能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扣下了赵先生的劳动手册。
就这样,公司迟迟没有为赵先生办理离职手续,虽经多次交涉,但公司仍一拖再拖。无奈之下,赵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公司对仲裁结果并不认同,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公司有权在赵先生离职条件未满足时,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及归还劳动手册。
庭审中,赵先生表示,他在公司的职位并非高级信托经理,而是总经理助理,从事的都是辅助工作,并无决策权,项目的运作都是按照公司会议及领导决策后执行。赵先生认为,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理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归还劳动手册。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的说辞不能成立,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赵先生办理退工手续。
【论案说法】
劳动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均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赵先生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离职前,已将参与的7个项目与部门同事进行了交接,公司也并未对赵先生进行离任审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虽未对赵先生的职位进行约定,但无论作为总经理助理还是信托经理,赵先生均不享有对公司信托计划的最终审批权。况且,任何信托计划均有可能存在风险,而项目风险与赵先生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并不存在关联性。因此,公司应当为赵先生办理退工手续,退还劳动手册。
(作者:汤峥鸣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本文系南宁律师熊潇敏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