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在海事请求中是否具有船舶优先权

 

发表时间:2017/3/10 10:41: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在海事纠纷中,劳动者对船舶具有船舶优先权的请求范围包括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是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因此,二者均不享有船舶优先权。

  【案情】

  2014年11月9日,原告杜鹏受被告瑞达海运公司招聘并被指派到“瑞达166”号轮船担任水手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9月4日,杜鹏解职离船。2015年9月5日,瑞达海运公司向杜鹏出具欠条,载明“杜鹏在瑞达166号轮船担任水手长,月工资7500元,瑞达海运公司拖欠杜鹏2015年4月4月1日至2015年9月5日的工资38750元,瑞达海运公司已支付5000元,尚欠33750元”,欠条加盖名为“广西防城港瑞达海运有限公司瑞达166”的船章。2015年7月7日,北海海事法院根据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的申请,作出(2015)海法执字第155-1号执行裁定书,将瑞达海运公司所属的166号船舶扣押。2016年5月12日,原告杜鹏向北海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瑞达海运公司双倍支付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拖欠工资67500元及利息、经济补偿金7500元,并要求法院确认其对上述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享有船舶优先权。

  【裁判】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杜鹏与瑞达海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瑞达海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向杜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义务,现瑞达海运公司拖欠杜鹏工资33750元,杜鹏主张瑞达海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瑞达海运公司未与杜鹏签订劳动合同,故瑞达海运公司应承担向杜鹏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杜鹏受聘于瑞达海运公司的时间已满半年而未满1年,现瑞达海运公司拖欠杜鹏工资,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解除,故瑞达海运公司应向杜鹏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关于杜鹏的请求是否具有船舶优先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瑞达海运公司应支付杜鹏工资33750元,系基于劳动法律所产生的劳动报酬,故杜鹏就该项请求对瑞达海运公司所属的“瑞达166”号船享有船舶优先权。而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其功能在于对瑞达海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而依法向杜鹏承担的带有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不具有劳动报酬性质,不是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杜鹏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评析】

  1、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笔者认为:首先,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次,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的本质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用人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就是这种价值的体现,而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因此不属于工资,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再次,如果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属于工资,那么对于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公平,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综上分析,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而依法向劳动者承担的带有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不具有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的性质。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律师咨询,南宁律师收费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律师咨询,南宁律师收费 相关新闻:

 
上一篇公证机构对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签发执行证书当事人能否直接提起诉讼
下一篇潘洪良、潘维妹诉宜兴市新街街道堂前村村民委员会、梁顺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