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潘友建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7/2/14 10:50:37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三、关于潘友建主张其将借支款项用于公司厂房建设能否成立问题。潘友建主张涉案222.95万元中的126.5万元名为借款,实际系用于公司厂房建设,不应采信,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恒大公司财务账册及原始凭证记载,潘友建自公司以借款形式取得款项,除涉案款项外,另有七笔款项亦是以借款的形式取得,但该七笔款项均载明借款用途为新厂房建设,与涉案款项记载方式有明显区别。第二,该七笔款项与涉案款项的发生时间跨度有交叉,若涉案款项也用于厂房建设,按照常理,在同时期的借款也应如该七笔款项一样记载用途为新厂建设,但涉案款项均未载明用途。第三,潘友建抗辩称其不关心是否记载借款用途,但潘友建作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当知悉公司财务制度,明确列明资金用途是财务管理的必然要求,潘友建以“不关心”作为其抗辩理由与常理不符。第四,即便潘友建自公司借款时未载明借款用途,如果是用于厂房建设,在款项使用后,潘友建亦应当向公司报备款项流向及使用情况,以便工程的最终核算,但潘友建对此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潘友建主张其与潘刚约定厂房建设支出不在公司账务上列明,但上述七笔载明用于厂房建设的借款均记载于公司财务账册,这与潘友建的主张相矛盾。第五,在公司财务账册及原始凭证没有记载借款用途的情况下,潘友建虽主张系用于厂房建设,但不能明确具体流向,即用在厂房建设的哪一方面,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确认。综上,潘友建主张涉案款项中的126.5万元系用于公司厂房建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潘友建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定。

  四、 关于恒大公司的诉请能否成立的问题。本案虽系民间借贷纠纷,但涉及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及设立后的公司经营管理、生产建设等一系列问题,应结合全案事实,考量各方面因素对本案进行综合判断。恒大公司主张涉案222.95万元系潘友建借款,潘友建主张该款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96.45万元系其出借给恒大公司,现予以取回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另一部分即上述126.5万元系用于厂房建设,结合上述潘友建尚有1062577.09元“其他应付款”可与恒大公司进行结算的情形,本院评判如下:1、潘友建主张96.45万元系其向恒大公司的借款,因其尚有1062577.09元“其他应付款”可自公司取回,故本院对潘友建的该项主张予以确认,“其他应付款”尚余98077.09元(1062577.09-964500);2、潘友建主张126.5万元系用于厂房建设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冲抵98077.09元“其他应付款”后,余额为1166922.91元。该1166922.91元因存在涉案借据这一双方合意的外观形式,在潘友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用于公司厂房建设的情况下,潘友建应承担偿还恒大公司该部分款项的责任。

  综上,上诉人恒大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部分支持。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苏03民终214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

  二、潘友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借款1166922.91元;

  三、驳回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报送单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孔祥伟、路伟、路振亚

  二审合议庭成员:单云娟、曹辛、徐海青

  报送人:单云娟、徐海青

  本文系南宁知名律师熊潇敏推荐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律师咨询,南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律师咨询,南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相关新闻:

·10月24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在来宾中级法院开庭·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委托)
·韦某民间借贷、破坏生产经营刑民专项服务(已·最高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防范化解各
·最高法明确“套路贷”诈骗行为应刑事犯罪·7月10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在武宣县法院开庭
·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委托)·5月14日熊潇敏律师在柳州鱼峰区法院开庭

 
上一篇自建房工地民工受伤, 房主选任过失承担什么责任?
下一篇本案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向伤残人员足额支付伤残抚恤额金的法定职责?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