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7/2/10 10:01:3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本案中某银行既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范某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完成了商业银行的客户身份鉴别工作,也未提供范某监守自盗或指示他人恶意串通消费或其他重大过失的证据,法院应认定某银行在开展该项业务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徐亚超 董海珠 陈金华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本文系南宁律师熊潇敏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