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律师:自助游的法律性质及其司法适用

 

发表时间:2016/7/15 11:16:33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行文至此,基本可以对上两案例作一简单总结了。南宁驴友案中一审倒推认为梁某没有返还余款,具有营利性,这是不恰当的。自助游中代管经费是常见事情,一般在活动结束后多退少补,这也是此活动的惯例。南宁驴友案中因意外事件发生而未来得及结算,但不能由此认定活动具有营利性。南宁驴友案和北京驴友案均认定发帖人为组织者,也是不恰当的。前已述及,发起人和组织者具有不同的性质,无论是南宁驴友案中的梁某,还是北京驴友案中的郝某,均不能轻率认定为组织者,也不能强求其承担类似组织者的法律义务。但两案例对组织者判处的责任是不同的。前者二审判决梁某给予受害人父母较大补偿,后者判决郝某已尽必要义务,主观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比较而言,北京驴友案判决较为合理。自助游活动中各参与人均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此类活动的性质、特点、参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活动过程中的行为,决定了这个义务更多地是道德层面上的,在法律层面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是较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因此,应当认定上两案例中的梁某、郝某等参与者在法律上都已经尽到了与其能力、责任相对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南宁驴友案的二审的认定基本是恰当的,但没有引入自甘风险的抗辩理由,在理由论述上就略显单薄。同时二审引用公平原则判决给予一定补偿,笔者认为,也并不妥当,公平责任原则不是归责原则,而是损失分担规则,即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为弥补受害人损失而适用的规则。本案中虽有损害发生,但各同行者均不是加害人,因此,并不适用公平原则。另外,公平原则虽然可以为受害人谋得一定物质利益和少许精神慰藉,但如果强加给他人的义务超过享有的权利,就没有人会参加此类活动,必将抑制自助游活动的健康发展。自助游倡导团队精神,但团队协助不是合同约定,不能形成法定义务。北京驴友案中法院认为发帖人不承担责任,并引入了自甘风险理论,这都是恰当的。但是将郝某、张某认定为组织者是不恰当的。笔者赞同法院认定的同行者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但是应当看到,因为自助游本身“自助”的性质,该安全保障义务是微弱的。

  六、结语

  总之,自助游活动是各参与人自主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是法律调整之外的领域,即情谊行为的范畴。即使发生不幸事件造成了严重损失,除非侵权人有严重过错,否则即可以自甘风险进行抗辩而不承担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自助游者是去探险,而不是拿自己的生命去冒险。虽然自助游倡导团队精神,但其内核是自助,这就意味着旅游过程中的自我付出,而不是过分依赖。自助游的健康发展不单亟需行业的自我完善,而且需要每一个判决精心呵护。判决能够产生示范效应,会对以后驴友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自助游中每个人在道德上都有救助他人的义务,但违反了此道德义务不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道德和法律是两套治理社会的手段,虽在调整领域略有交叉,但有各自的调整方法和制裁手段。用道德绑架法律,实践中我们应当对此保持必要的警惕。

  【1】 参见潘宁:《自助旅游的法律问题研究》,西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3】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4】 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256页。

  【5】 董学立、王晓燕:《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6】 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90-91页。

  【7】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5页  1  2  3  4  5  6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专业民商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专业民商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 相关新闻:

·6月4日熊潇敏律师与团队曾繁科律师在崇左法院·4月1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
·租客小孩楼顶玩耍摔亡房东是否担责·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的认定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按份责任·未尽管护责任的市政管理所应对交通事故损害后
·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适用过失相抵·浅析网络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证据认定问题

 
上一篇南宁律师:具体损失应以鉴定意见书为准还是应以查明事实为准
下一篇南宁律师: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行为保全应把握三个利益平衡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