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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自助游的法律性质及其司法适用

 

发表时间:2016/7/15 11:16:33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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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助游活动的性质

  (一)发起人的性质及其责任

  自助游流行于喜爱户外运动的年轻人圈子,通过网络组织旅游是其重要形式之一。旅游者此前只知道相互之间的昵称,不知道真实姓名,甚至不曾谋面。一般是某个资深“驴友”作为发起人,发帖推介某条旅游线路,介绍该线路具体情况,旅游的具体时间、行程、困难等级等并发起号召。其他网友出于对“头驴”的信任,并觉得适合自己,就在网上响应,然后发起人挑选适合此次活动的队员。一般来说,这样的结伴自助游会有几个到几十个队员参加。

  自助游活动中所称的“发起人”,指的是倡议做某件事的人,笔者认为,它与法律上的“组织者”有本质上的区别。是否拥有从属管束权是区别两者的关键。“组织者”在活动中应享有一定的权力,能够对他人下达命令,产生约束性,相应地要负担起一定的义务。旅游活动中的“组织者”起码应当具有人身管束权、财产支配权和行动监督权等权力。在自助游中,发起人的任务是推介线路,介绍困难等级,制定计划并挑选队员。在网络上,他只是提倡者,在活动过程中,他的权利义务与其他人没有区别。从上述两案例中网络发帖跟帖的内容看,发帖者并不具有特权,除了制定活动方案,规划旅游线路外,其他事情都是活动过程中大家协商解决,包括交通工具、行走路线、宿营地点等等。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只是因为经验、知识、性别、身体素质不同而分担不同的任务。参与者中没有任何人自愿置于他人管理之下,也就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外,发起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就不能为其设定过高的义务。对结伴自助游来说,它还是一个松散型的队伍,各参与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就没有侵权法意义上的“组织者”。发起人作为经验相对丰富的“头驴”,他们对气象、地形、地貌更为了解,在野外防范、规避危险和救助知识方面更有经验,因此,常常成为事实上的协调者,在道义上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在此,我们不能将道义上的责任无端扩大为法律上的义务。另外,旅游过程中大家协商解决路线、食宿、露营地点等各种问题,对因为经验、知识等的共同欠缺而发生的不幸事件,发起人是没有过错的。

  (二)自助游活动本身的性质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网络上组织起来的自助旅游。对于网上发帖跟帖组织自助游的性质,有人认为是合同性质。【1】笔者认为,此理解有失偏颇。如果作为合同理解,则“各当事人以不同权利义务相对立”,【2】即彼此给付一定对价并获得利益。而在自助游中,大家自备装备、平摊费用,旅游过程中也没有约定各自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从中看不出对方获得了哪些对价。从结果来看,因为没有合同内容,对造成的损失,也不能看出对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因此,网络发帖跟帖不是合同,不能要求发帖跟帖者承担合同责任。从目前出现的自助游案件中,没有一个是以合同违约提起诉讼的,这也说明自助游的合同性质没有得到大家一致认同。

  笔者认为,通过发帖跟帖组织的自助游活动不能认定为典型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合法行为。包含如下几个要素: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合法行为。从自助游的行为过程来看,既使发帖跟帖未有论及,但有一些约定俗成的基本规则,即自主判断、自愿参加、自由组合、自备装备、自力完成、自负费用等等。因此,它虽然有意思表示,但主观上不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客观上也不创立民事权利义务。发帖跟帖者作为论坛的注册用户,不会对此不作了解。另外,目前尚无法律对自助游活动进行规范,法律也没有设定相应的义务对发起人进行约束,从而保障该活动顺利进行,因此,它还不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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