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针对性惩罚措施,规制法官释明行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一)》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告知错误致使裁判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二)》第十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规定》第三十五条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在一审诉讼期间拒绝变更诉讼请求而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该当事人以不同诉因再次起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规定明确了不当释明可以作为二审发回重申的依据,倒逼法官在规范进行释明,切实维护当事人正当诉讼权利。(作者:褚艳萍)
注释
[1] 唐佳,《建立我国法官释明义务制度初探》,载《行政与法》,2003.05。
[2] [日]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