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12/16 11:48: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本案中,覃某某既未参加协调会(仅派其女儿参加),事后双方均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覃某某未按会议记录规定的时间(516-18日)向泰安公司交车、验车,不能视为覃某某违约。根据此前的协议以及协调会后泰安公司确实存在收购大部分车辆的事实,只要泰安公司未办理好车辆上户手续,覃某某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泰安公司按此前承诺收购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