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而与此相反的是“双十一”期间天猫商城上一深圳卖家标错价,将原价110多元的移动充电宝标成了十几块,被淘宝用户一夜间下单6万多件,甚至有人一单下4000多件,商家或亏损280多万元。他表示肯定不会发货,而是会按照天猫的规则给予买家赔偿,据他们统计,他们将承担18万多元的违约赔偿。
(二)制度规范
“法律的确定性是法律存在的根本价值之一,它从心理上满足了人们对稳定性和确定性的需求,使人类社会关系处于井然有序的状态。”鉴于目前我国网络购物纠纷频发,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标准迫在眉睫。
面对各大商家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规定合同订立条件等不合理、不平等的条款,我们应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准制定针对网络购物中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以使得网络购物不再混乱无序。
在解决网上购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时,采用的诉讼救济方式主要有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两种。对于网上购物合同纠纷中的刑事责任主要规定在《刑法》第242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只有数额较大的,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符合起诉条件的,才能通过法院的判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网上购物中,买卖双方交易的大多是生活用品,交易额较小,一般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网络纠纷中寻求刑法救济的必要性不大,只有个别案件达到一定规模,才会采用刑事救济手段,保护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充分发挥民事救济的作用解决网上购物合同纠纷,保护网上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依笔者拙见,在网络购物中因标价错误导致的法律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处理:第一,基于公平原则,笔者认为网络卖方单方面针对合同成立与否的条款无效,对卖方将其商品或服务的基本特性的公示视为要约,故在买方提交订单并支付相应价款后合同成立并生效。第二,若卖方是故意以标价错误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则其权益不值得保护,对其不发货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若卖方确因过失或者系统错误等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可借鉴域外法对于错误制度中“表示错误”的相关规定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由卖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作者:何亭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