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将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纳入错误制度与设立错误制度的初衷相符,使此制度更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我国同属大陆法系,但与民法理论根基深厚的法国、德国等相比民事法律体系构造尚不完善,立法较为粗泛。因此,我国就网络购物中卖方标价错误情形的处理应在借鉴先进的体例的同时形成具有特色的符合我国法学理论体系的处理方法。
四、途径探寻:此类合同成立并可撤销
(一)针对网络购物标价错误的合同认定及处理
首先,点击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单方附从性以及不公平条款提请注意方式的隐蔽性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在现实的网络交易中,很多商家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钻法律的漏洞,制定明显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有的商家规定了单方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条款或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如当当网等购物网站在格式条款中就规定了合同订立的条件。但笔者通过对淘宝、卓越亚马逊、当当网等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地分析,发现这些公司在不公平条款提请注意的方式上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对关乎用户切身利益的规定都没有以粗体、大号字或加下划线等形式突出显示,用户很容易忽略掉其中不公平的内容,从而威胁到自身的利益。还有的规定字体细小(通篇采用小五号的字体),内容冗长,不易阅读,有的用户甚至未加阅读就直接点击“同意”按钮,这时商家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设置不公平的条款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此外,还有以超链接的方式设置在填写资料页面下方的,用户只能点击该链接才能查看条款内容;且该协议字体细小,以“同意协议内容”为默认方式,用户稍不注意就会忽略协议的内容,这样就给商家设置不公平的条款提供了可乘之机,故格式条款中关于合同订立的条款无效。
所以笔者同意按照要约来认定网络卖方在网站上所示信息。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判断意思表示是否为要约的两个原则:(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下面就这两个标准来论证笔者观点:(1)内容具体确定。网站网页已经明确包含了该商品的完整信息,即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了要约的目的意思。这些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商品品牌、名称、规格、价格、库存数量、产品介绍、剩余交易时长等。一部分卖方还会把商品详情界面分成若干部分,分别展示产品信息、买家必读(卖方认为买家需要知悉的特殊事项)、物流说明(不同地区的快递费用、所需运输时间等)、卖方的其他联系方式,等等。细心的卖方更会对产品的某些特性作详实说明,一方面是充分尊重买家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避免买家收到产品后提出质疑而给双方带来麻烦。(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一种无法律意义的提议,因此要约邀请的发出人并无受其表意约束的意思,这是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关键,即当事人是否具有追求法律关系变动后果的意图。从客观上来看,卖方通过商品详情页面展示商品,拟定了未来合同的内容,并且该页面是具有在线立即交易功能的页面。买家点击“立即购买”则该要约进入买家的交易系统,只要买家作出承诺,卖方就必须按照该页面所示价格、物流方式、款式、规格等内容履行合同,即卖方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卖方在商品详情界面或网站首页作出的任何约束自身的表示,如“一折促销”“假一罚十”,“ 包退包换”等表示均有效,卖方不得在交易后反悔。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还是按照要约处理更为妥当。
基于合同成立后,卖方却因标价错误不发货时买方可主张违约或者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以戴尔公司和淘宝某移动电源案例。戴尔公司中国官方网站2008年2月17日出现产品报价错误问题,一款原价为8999元的某型号27英寸液晶显示器在订购时的价格仅为2515元,有消费者在戴尔官方网站上发现此信息后,随后该信息被迅速传开,如此低廉的价格迎来网民疯抢,戴尔公司次日便删除了该产品链接,并于几天后,通过官方声明,戴尔公司已决定将该错误报价作为实际出货价格,并将对系统错误期间生成的该部分订单暗战哦正常订单处理,戴尔公司将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