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谈起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回应,国家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层面也相继修订完善了完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构建严密的食品安全体系,并不断加大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由于食品安全纠纷往往涉及到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而且会产生侵权责任,案件也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办案中遇到的程序及实体问题较为复杂。
【案情】
钟某于2016年1月17日在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苦荞粗粮礼盒4盒、蓝莓枸杞饮品2盒、杏仁百合核桃粉1盒、钙中钙3盒、玛咖蜂蜜饮品3盒,共花费642元。2016年2月2日,钟某以所购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请求调处双方的消费纠纷,市场监管部门向该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销售玛咖蜂蜜饮品食品使用了玛咖作为食品原料,未有关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和食用限量”等警示用语,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石斛饼干使用了“鲜石斛”作为食品原料,石斛不属于可以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的药品,属于食品违法行为,责令其将有关食品下架、并依法对进行了处罚。因双方纠纷调处未果,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物款642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6420元,共计7062元。
【评析】
案件审理中也遇到一系列程序及实体问题: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适用十倍赔偿的条件,是否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如何把握?“知假买假”是否影响消费者权利的主张?诉讼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等不一而足。
1. 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钟某在某超市购买食品的行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同时,因所购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双方之间又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故属于合同与侵权的竞合,钟某可以选择要求超市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承担违约责任,亦可根据其他法律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需先明确,承担何种责任需由当事人选定。
2.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
本案中,钟某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物款642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6420元,共计7062元。从案例中钟某的诉讼请求来看,其选择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均有规定,存在法律选择的问题。侵权责任法属于一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应优先适用特别法。
3.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如何把握。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及其应包含内容,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判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发布的《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下称玛咖粉公告)》(2011年第13号)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但同时规定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玛咖粉公告附件——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明确列明:1.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上述案例中,销售的玛咖蜂蜜饮品中使用了玛咖作为食品原料,但未有关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和食用限量等警示用语。故该玛咖蜂蜜饮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