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律师:“舌尖上的安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发表时间:2016/10/25 16:51:45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从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谈起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回应,国家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层面也相继修订完善了完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构建严密的食品安全体系,并不断加大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由于食品安全纠纷往往涉及到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而且会产生侵权责任,案件也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办案中遇到的程序及实体问题较为复杂。

  【案情】

  钟某于2016年1月17日在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苦荞粗粮礼盒4盒、蓝莓枸杞饮品2盒、杏仁百合核桃粉1盒、钙中钙3盒、玛咖蜂蜜饮品3盒,共花费642元。2016年2月2日,钟某以所购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请求调处双方的消费纠纷,市场监管部门向该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销售玛咖蜂蜜饮品食品使用了玛咖作为食品原料,未有关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和食用限量”等警示用语,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石斛饼干使用了“鲜石斛”作为食品原料,石斛不属于可以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的药品,属于食品违法行为,责令其将有关食品下架、并依法对进行了处罚。因双方纠纷调处未果,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物款642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6420元,共计7062元。

  【评析】

  案件审理中也遇到一系列程序及实体问题: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适用十倍赔偿的条件,是否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如何把握?“知假买假”是否影响消费者权利的主张?诉讼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等不一而足。

  1. 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钟某在某超市购买食品的行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同时,因所购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双方之间又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故属于合同与侵权的竞合,钟某可以选择要求超市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承担违约责任,亦可根据其他法律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需先明确,承担何种责任需由当事人选定。

  2.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

  本案中,钟某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物款642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6420元,共计7062元。从案例中钟某的诉讼请求来看,其选择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均有规定,存在法律选择的问题。侵权责任法属于一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应优先适用特别法。

  3.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如何把握。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及其应包含内容,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判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发布的《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下称玛咖粉公告)》(2011年第13号)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但同时规定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玛咖粉公告附件——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明确列明:1.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上述案例中,销售的玛咖蜂蜜饮品中使用了玛咖作为食品原料,但未有关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和食用限量等警示用语。故该玛咖蜂蜜饮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侵权纠纷律师,南宁合同纠纷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
更多与 南宁侵权纠纷律师,南宁合同纠纷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 相关新闻:

·黄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已委托)·6月4日熊潇敏律师与团队曾繁科律师在崇左法院
·4月1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南宁律师] 男子饮酒过度身亡 同桌3名酒友被判
·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公司管理人员未执行公司财务制度导致160万损失
·租客小孩楼顶玩耍摔亡房东是否担责·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的认定

 
上一篇南宁律师: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能否申请参与分配?
下一篇南宁律师:义齿安装费的归类认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