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邓某起诉马某借款不还,案件尚未审理结束,此时邓某得知周某等十余人申请执行马某的案件,执行法院已经将马某所有的四套房屋拍卖完成,而马某除了这四套房屋外无其他有价值的财产。邓某拟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分歧】
对于邓某能否参与分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邓某可以参与分配。因执行法院拍卖的四套房屋是马某的主要财产,如不允许邓某参与分配,邓某的权益将可能得不到保障。
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不能参与分配。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能申请参与分配,该案邓某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不能申请参与分配。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上述两部司法解释文件中,对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均设定了前提条件,即“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案例中,邓某起诉马某的案件尚未审结,邓某尚未取得执行依据,因此,不能申请参与分配。
其次,申请参与分配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执行中同一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形下,平等地保护各债权人的权益。然而,执行必须讲究效率,现实中可能存在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但各个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的时间并不一致,有的债权人迟迟不向法院起诉,却在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后对执行财产参与分配,不但有“坐享其成”之嫌,而且对在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不公平。因此,应当设置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和时间点,即必须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才能申请参与分配。法律如此规定,也是为了提高某些怠于维护自己权益的债权人的维权意识。
综上,笔者认为在该案中,邓某在取得执行依据前,不能参与分配。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