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2月15日,被告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该车未投保交强险)由峰高方向往邮亭方向行驶,行至事故地点处,被告曾某某驾驶该车左转弯往石盘村方向行驶的过程中与邮亭方向往峰高方向行驶由原告何某某持C1E类驾驶证驾驶的渝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原重庆市荣昌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由曾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何某某被送往荣昌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何某某委托重庆市荣昌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何某某目前牙损伤的伤残等级属于9级;2.何某某目前后续医疗费用约需11000元,义齿修复后使用寿命为10年左右需要更换一次,每次约需7200元。被告曾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义齿安装费应归类为何种费用?
第一种意见认为义齿安装费应归类为医疗费用。理由是义齿的安装一般是在医院口腔科或牙科诊所进行,是医疗行为,相应支出的费用属于医疗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义齿安装费应归类为残疾辅助器具费。理由是义齿的安装是为了弥补和恢复受害者所遭受创伤器官的功能,实现生活自理,符合残疾辅助器具的特征,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归类为残疾辅助器具费。
第三种意见认为义齿安装费应归类为何种费用取决于受害人的牙齿损伤程度是否已达到伤残等级。若达到,义齿安装费应归类为残疾辅助器具费;若未达到,则归类为医疗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受害人能够获得残疾赔偿金的依据和前提是受害人的伤情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达到了伤残等级。因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在法律规定上处于并列关系,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的支持也应以受害人的伤情达到了伤残等级为前提。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上对“残疾”的认定范围进行了限缩,需要以专业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前提。如果受害人的牙齿损伤程度未能评定上伤残等级,那么产生的义齿安装费应当归类为医疗费,而不能归类为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其次,残疾辅助器具,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置的生活自助器具。[1]义齿安装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牙齿脱落导致器官功能受损,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符合残疾辅助器具的特征。因此,只要受害人的牙齿损伤程度达到伤残等级,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归类为残疾辅助器具费。
再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达到最低伤残等级(十级)的评定标准中有“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由此可知,如果受害人的牙齿损伤程度达到了伤残等级,那么其牙齿受伤情况是较为严重的,由此产生的义齿安装费用也会较多。而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仅有1万元,伤残赔偿限额(其中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则有11万元。因此,在受害人的牙齿损伤程度达到伤残等级的前提下,将牙齿安装费归类为残疾辅助器具费,能够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1]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作者:颜剑箫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