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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若干问题探析

发表时间:2007-10-18 08:40:57 来源: 作者: 朱珍华 点击数:


、对于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由当事人的约定来决定溯及力,无约定的由裁决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对于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则上无溯及力。(2)对于因一方违约而引起的合同解除,非违约方在选择是否解除合同的同时,也可以决定解除的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这种合同由其性质决定了合同解除后可以恢复原状,合同解除前作出的给付能够返还。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这种合同由其性质决定了合同解除后可以不恢复原状,这些合同具体包括:租赁、借贷等以使用标的物为内容的合同;保管、服务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物的劳务合同;委托合同。

当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时发生返还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谁承担呢?在违约解除情形中,合同解除是由有过错的违约方造成,因此由违约方承担。

(二)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1、合同解除后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有少数国家认为合同解除后就不能要求损害赔偿,但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在解除合同时仍然能够同时要求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97条也规定了这两种措施的同时可采性:“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当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是不需要赔偿的。但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而发生不可抗力,或在不可抗力发生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时,合同解除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因是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已经违约了。

2、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讨论:

1)在协议和约定解除情形中,赔偿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2)在违约解除的情形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

①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②因解除合同而发生的损害,包括债权人为订立合同和为履行合同所作准备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而造成的损失;返还给付发生的费用;其他损失。

 

参考文献:

    1〕魏振瀛  主编   民法[M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9月第1

    2〕王家福等著      合同法原理[M        法律出版社20001月第1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6月第1                           

4〕许冰梅     合同解除中的法律问题    中国律师[J   2000年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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