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解除和约定解除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达成一致来解除合同。但是二者存在如下差别:协议解除是达成新的合同形式解除原合同;约定解除则是在合同中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解除权的归属。
(三)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规定了一般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各国对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都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但是采用何种形式来终止合同却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可由当事人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因为客观原因的出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规定该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是有积极意义的。在不可抗力情形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行使解除权而将合同解除。
其他的客观原因能否成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呢?笔者认为,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同样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对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加以严格的限制。情势变更必须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出现了合同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事由,使合同订立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在此情形下应当对合同作一些变动或是解除合同,以维护当事人的实质公平。与不可抗力不同的是,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合同,应由法院来裁决,当事人不能自己单方解除。
(2)预期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形,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却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称之为拒绝履行或预期违约,日常生活中称为毁约。在此情形中,当事人的预期违约必须是重大违约,即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如何理解主要债务呢?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来判断合同的主要债务。一般而言,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约定,主给付义务就是主要债务。例如,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品质、交货时间和地点通常构成合同的主要债务。
对于预期违约的合同解除,不需要解除权人履行催告的要求,当事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在这种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履行期限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不具有重要的意义,债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因此合同解除要求解除权人作出履行合同的催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解除权人才能解除合同。当事人的催告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实施了催告行为,就应当认定催告的成立。催告的合理期限应当根据合同的不同情况而定。
(4)根本违约
违约的形式有很多,当事人一般的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合同的解除权。但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我们把违约方的行为称为根本违约。对于根本违约的情形,各国一般都规定可以解除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也规定了根本违约作为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当时人的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的程序而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
但是如何判断违约行为是根本违约而非一般违约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从违约的后果上看,违约行为是否使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可期待的利益丧失或失去订立合同的目的,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当事人不完全履行的,其不履行行为导致了应履行债务量的的短缺或质的缺陷,如果债务人不补充履行或即使补充履行也不能够达到合同目的,即构成根本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