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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若干问题探析

发表时间:2007-10-18 08:40:57 来源: 作者: 朱珍华 点击数:


   :本文在论述不同类型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后法律后果的承担中,对于合同解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如何理解以正确地行使合同解除权,对于合同约定解除的合理期限正确界定,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以及合同解除能否要求赔偿和赔偿的范围问题,提出了一些见解。

  关键词:合同解除;条件;程序;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一)合同解除的含义

对于合同解除的含义,合同法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是当事人之间对提前终止合同达成的协议。也有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是指使合同不继续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两种观点并没有揭示合同解除的本质和法律特征,因此是对合同解除的片面理解。

    笔者认为,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同时,合同解除也是民法所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可见,合同的解除一般要具备当事人的解除意思和解除行为。在特殊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情形,并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解除行为,这就是裁决机关基于情势变更原则所作出的合同解除,笔者将在后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述。由此可见,合同的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将终止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所规定或当事人所约定的法律后果。

(二)关于合同解除的性质

  对于合同解除的性质问题,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学者存在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合同解除是一种合同责任形式,是对违约者的一种惩罚,因此是违约责任形式之一。但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应属于自救措施。 它不同于违约责任形式,合同解除除了违约所致外,还存在其他的情形。合同解除的实质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不需要等到合同期限到来之后实行违约补救。

   有人认为,合同解除就是合同的终止。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基于合同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合同义务的免除等原因而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能等同于合同解除,它包含了合同解除。

(三)合同解除的基本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

合同解除制度的设立,是因为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

者不可能,因而需要运用解除制度来终止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解除制度是为了使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它不同于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合同的无效和撤销都是因为合同缺乏有效成立的要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或经过当事人撤销之后自始丧失法律效力。合同的解除是针对有效成立的合同而言的。

2、合同解除必须在解除条件具备时实施解除行为

当合同具备解除的条件时,合同并不当然的解除,有解除权的一方还需实施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解除。这种解除行为表现为双方通过协商将合同解除或解除权人向对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

  对于合同解除的类型是否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在各法系之间存在较多的分歧。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包括以下三类:

(一)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在大陆法系中称为“合意解除”和“解除契约”,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行为将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可见,协议解除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并不需要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解除权的存在。合同当事人只要有双方一致的合意,就可以重新达成新的契约来解除前一个契约。这种合同解除形式是民法自由原则的行使所然。

  我国合同法中也规定了这一类型。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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