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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若干问题探析

发表时间:2007-10-18 08:40:57 来源: 作者: 朱珍华 点击数: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是对于特别合同适用解除条件,应当属于特别法定解除。如果是对于一般合同适用的解除条件,则属于一般法定解除。

   笔者认为,基于意外事件和不安抗辩权也可以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所谓意外事件,民法中认为是指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在这种条件下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应该加以严格的限制。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行为;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基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恢复履行。

(四)特别法定解除

   特别法定解除是合同法对于特别合同规定了其解除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解除。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哪些特别法定解除呢?

笔者认为,在合同法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分则中规定了许多特别法定解除的情形。例如:

1、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上述两种情形是在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该解除权的行使不需要履行通知义务。

2、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上述两种情形是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 ,根据法定的条件实施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终止。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对此是无人存在异议的。但是,对于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另外,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能否主张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如何确定?这些都是合同解除应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所谓溯及力,是指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对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行为具有效力。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对于合同解除之前存在的债权债务是否能溯及既往的消灭。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则合同视为没有成立,对于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则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依然存在,不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合同法当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论。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法是承认合同解除的溯及力的,但是英国法却否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我国学者大多主张无溯及力,认为如果赋予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必然会损害没有违约的一方。其实,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时侯应当赋予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有的时侯却不应让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判断的标准有两个:当事人的意愿;合同能否恢复原状。具体来看,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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