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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若干问题探析

发表时间:2007-10-18 08:40:57 来源: 作者: 朱珍华 点击数:


9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缔约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在条件成就时行使解除权。这种解除权可以约定由一方行使或保留给双方行使。可见,约定解除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我国合同法中第93条第二款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于这种合同解除类型,我们应将它同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的附条件相区别。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自动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而合同解除则不同,虽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但是如果解除权人不作出解除行为,合同不能自动解除。而且,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向将来失去效力,而合同约定解除则可能具有溯及力。

(三)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对于法定解除条件,有些适用于所有的合同,有些则只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合同。我们把前者称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叫做特别法定解除。世界各国都承认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对一般法定解除和特殊法定解除都进行了规定。

 

三、行使合同解除权应遵守的条件和程序

(一)协议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因为协议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将合同解除,因此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的意思达成一致即可,不存在解除条件的问题。

协议解除应当遵守合同的缔约程序,经过要约和承诺,达成新的契约,协议一致将原合同解除。对于新缔结的协议,应当遵守关于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否则新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不能解除原合同。

(二)约定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约定解除的条件必须是出现了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由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根据合同法第95条、96条的规定,解除权人应当在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于约定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对方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就要到有关的部门办理特别的手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催告解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超过合理期限未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95条规定的合理期限呢?由于合同法没有明确期限的长短,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交易目的、交易习惯来综合判断合理期限。有一些法律、法规或规章、法律解释规定了特定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从中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是三个月或一年。这里规定的时间,应当是除斥期间,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解除权人的通知义务?笔者认为,通知包括申明、要求、请求等意图的表达。通知原则上须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当然,如果解除权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而是其他形式,只要能够证明其实施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达,应该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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