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应将公示催告案件纳入再审范围
实践证明,贴现金融机构一旦要求承兑,其出示的票据等相关证据不容置疑地证明了已生效的出票人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的判决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的规定,再审本无疑义。然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并无二审程序。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还规定,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予再审。这无异于给一些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错审,撑了腰,壮了胆。一些审理法院甚至连申请公示催告所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的规定都无所顾忌地不去执行。笔者认为,对出票人恶意申请票据无效的案件,应予再审,并通过再审,恢复票据效力,实现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以切实保障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