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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实务提醒:警惕出票人滥用公示催告程序止付

 

发表时间:2011/11/4 9:17:59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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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当前的审判实务中,可能会遇到可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记名股票在流转过程中被他人抢劫、抢夺或被诈骗的问题。对此,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可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只能是可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记名股票发生被盗、遗失、灭失这三种情由,除此之外的原因而丧失票据或股票的,都不可以申请告示催告。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欠妥。从上述两处法条来看,对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均是采用的列举性的事项。审判实务中,我们还不能仅仅拘泥于对法条的字面上的理解。从上述条文的立法原意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应当理解为票据持有人或记名股东因意志以外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可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记名股票脱离持有人的有效控制的情形发生。由此可见,对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记名股票如在被抢劫或抢夺的情况下,由于这是持票人或股东意志以外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持票人或股东本人并无过错,加之抢劫人(或抢夺人)相对于持票人和股东来说具有不特定性,且极有可能将所抢票据或股票非法转让他人,符合公示催告中关于被催告的利害关系人不特定的要求,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亦与上述条文中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由完全相同,故法院对此仍应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予以受理。而对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记名股票被诈骗后,持票人或股东能否申请公示催告的问题,笔者则认为,由于双方的身份关系都较为固定,且利害关系人一般来说都是明确的,原持票人或股东在被骗过程中都是自愿交付,并未违背其意志,原票据或股票的合法持有者本身即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其提出的公示催告申请不符合公示催告的法定条件,法院不应受理。

  三、应明确办理公示催告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在失票救济制度当中,由于我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于可办理公示催告当事人的资格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六条也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这里的最后持有人,可能是出票人,也有可能是原始持有人转让票据的受让人。据此可见,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出票人排除在公示催告的主体之外,出票人当然应是包括在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之内。然而,笔者以为以上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符。试想,由于票据法对背书的连续性要求,出票人出票后,如票据被收款人以外的人盗取、拾得,票据利益无从实现,对出票人利益无损;就收款人而言,没有必要盗取该票据;即使出现收款人几乎不可能拾得该票据的情形,收款人实现该票据利益,亦符合出票人的本意。因此,只有将出票人排除在公示催告的申请主体之外,才能保证公示催告程序不被滥用,还公示催告制度的科学性。

  四、对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行贴现的法律后果及建议

  在当前的经济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有时会遇到一些出票人滥用公示催告程序,导致贴现金融机构无法承兑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案件,主要是由异地出票人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在其本地金融机构申请贴现,贴现的金融机构鉴于银行已担保无承兑风险,予以贴现,但当到期向承兑的金融机构要求承兑时,却被告知异地法院已宣告该汇票无效,不予承兑。还有的承兑人为了摆脱付款责任,往往与出票人串通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以图非法免除票据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银行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笔者理解为,票据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而票据贴现,其实质是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其合法持有的票据转让给银行的行为,所以,以所持欠缺合法主体的票据进行贴现,其贴现行为无法律效力。那么,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至法院除权判决前这段期间,票据贴现的行为是否有效呢?根据上述规定,在此期间票据权利主体已确定,因票据贴现而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确定了其作为合法权利人的地位,法院对其所取得的票据权利是予以保护的。尽管贴现的金融机构对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有其他一些司法救济途径,但为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笔者建议:一方面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有义务及时积极地与金融部门进行沟通,将出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向贴现银行予以提示;另一方面,相对金融机构自身而言,对于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申请贴现的,应不予接受;对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至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的票据进行贴现的,应慎重考虑,结合具体业务操作中,应将贴现票据是否处于公示催告期间列为向票据签发行进行票据查询的必备要素,并调查承兑人的资信情况,安排专人注意查阅每期的《人民法院报》公告栏上有关公示催告的内容。如果贴现银行在贴现后得知出票人已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及时以持票人的身份向法院申报权利,以阻止除权判决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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