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人认为提前赔偿二十年后的收入,对侵权者有失公允,因存在利息问题。笔者认为,物价指数总体上涨快,目前计算的依据是死者死亡的前一年当地的同类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并不将二十年中物价上涨的指数考虑在内,多年来物价上涨幅度比利息的收入大,因此不应存在被害者亲属因提前获得遗产而产生不当得利的问题。
(六)死亡赔偿金可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死亡赔偿金被确认为死者遗产后,其生前的债权人便可针对死亡赔偿金提出偿还债务的主张,其法律依据是我国的〈继承法〉,其中规定死者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前必须先以遗产清偿债务(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因此,死者的债权人也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之一。其法理依据是恢复原状原则,债权人应优先于法定继承人受偿,因为死者如果尚健在,其是有义务以现有的财产偿还欠债和赔偿侵权之债的,余下的财产才予积累。再从善良风俗习惯看,死者生前债务多数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人们取得遗产后通常除去各种费用后用于偿还债务,剩余再按继承关系处分。
①唐明生、黄江波:《死亡赔偿金可否算作遗产进行继承?》载《中国法院网》,发布时间:2009-01-07
②见浦北县人民法院(2008)浦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
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探析》,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23期,第21页。
④韦霄云:《浅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第73页。
⑤唐明生、黄江波:《死亡赔偿金可否算作遗产进行继承?》载《中国法院网》,发布时间:2009-01-07
⑥俞辉:《死亡赔偿金有遗产属性》,载2005年10月9日《人民法院报》。
⑦韦霄云:〈浅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第74页。
⑧陈现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2期,第5页。
⑨张子翼:《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分配》,载《沂蒙司法前沿》2009年第1期,第70页。
⑩袁其才:《残废赔偿金性质初探》,载《中国法院网》,发布时间: 2008-7-9
⒒孙著国、朱连玲:《浅谈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载《中国法院网》,发布时间: 2009-04-29
因为〈继承法〉制订时法律尚未规定有死亡赔偿金,不可能将其列入遗产范围,现可参照立法原意确定。
⒓张子翼:《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分配》,载《沂蒙司法前沿》2009年第1期,第70页。
⒔ 唐明生、黄江波:〈死亡赔偿金可否算作遗产进行继承?〉载〈中国法院网〉,发布时间:2009-01-07
⒕陈现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2期,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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