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一个共识正在形成:就律师职业而言,其和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一样,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独立职业,其地位应该是彼此平等的。
许永俊说,从刑法306条伪证罪对刑辩律师的约束上,无论从和角度上都应该有所改变。他认为目前最容易做到的办法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律师如果涉嫌伪证,由该律师所在地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审查受理,甚至可以规定必须报请最高检察院批准。这样就最大程度上排除了与该律师形成直接对抗关系的检察机关的打击和报复了。
他还认为,改变律师形象的最核心问题是改变律师在控辩关系中的弱势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却不得不面临两种极端的局面:一是控辩双方重合作轻对抗,即律师和检察官之间存在同学、同事等直接或间接的千丝万缕的关系,双方只有合作,很少有对抗;二是控辩双方片面强调职能对抗导致对立。”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大批法律院校专业学生加入到律师队伍中来,同时司法机关招录的大学生人数比例也不断升高,公、检、法机关人员下海从事律师的人员也率有所闻。这样,很多律师事实上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着直接或间接同学、同事甚至是夫妻关系,虽然法律和部门规章也有关于回避和若干年限不得在本司法区域执业的规定,但总体上对于控辩关系过于亲密是一个值得忧虑的问题。
中国传统的熟人文化产生的一个后果就是对陌生人和熟人不一视同仁,表现在控辩关系上就是近年来控辩双方片面对抗甚至对立的情形不断加深。对抗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律师职业过程中出现的“三难一怕”(具体指的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和怕律师伪证罪)。
许永俊分析说,因此,改善控辩关系可行的对策就是要开大前门,堵住后门,通过立法、刑事政策、司法改革等多种途径,规范控辩双方的对抗和合作,得到相应的监督。
第一,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在营造健康控辩关系空间的同时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目前很多律师托关系找人,相当一部分只是为了安排一次合法的会见、查询诉讼进程等等。虽然各司法机关都在推进公开方面下了不少力气,但是距离正当程序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
第二,协调、完善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共同核心价值观和规范。一个前提条件是强化律师自治,并逐渐在政治上向优秀律师开放晋升的通道。目前律师良莠不齐的原因固然有素质和社会环境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律师发展空间有限和政治地位不高有关。因为如果律师在金钱之外还有更高的追求目标,如被选拔为法官甚至是政治官员,那么他对一些踩线甚至违法辩护势必在实施之前会三思而行。更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律师可以从政,将会大大提高其政治地位,更好的平衡控辩关系。律师们无疑也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在本届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协中,已经有超过1300名律师代表或委员。
第三,建立角色互换而又严格自律的司法共同体。在英美国家,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之间并不存在德法那样的隔离制,角色之间转换很正常。这样就不易产生部门利益,也增加了相互之间的理解。尤其是检察官的待遇相对较差,职位也不稳定,一般都是刚取得律师资格的年轻律师为了取得诉讼经验才去充任。一旦在经验上有起色,往往就投入律师的行业挣大钱去了。法官一般由事业有成的资深律师中选任。这样的机制,检察官如果玩弄什么花招也很难逃得过律师和法官的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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