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一些对社会观察不深的法官、检察官总是“只见和尚吃馒头,不见和尚受戒难”,思想方法其实是很浅薄和偏激的。
之三“坏人”
河北香河县检察院检察官吴朝华:刑辩律师有时候真的很让我们无奈。曾经发生的一起案例,按照吴朝华的直觉,虽然已经取得的证据尚不是很完善,但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无疑”。然而,当他眼中的罪犯被宣告无罪的时候,庭下,他问辩护律师:“当为一个明知是有罪的被告辩护,并使其获得自由时,晚上你还睡得着吗?”
着名刑辩律师田文昌的遭遇,成为引发律师是否是在为“坏人”辩护的争论的导火索。这场争论的根源问题在于律师法律定位的变化和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坏人”也是人,律师为他们辩护,是因为他们也有权利“说话”,在逐渐达成共识。
陈有西点评:这涉及一个律师伦理问题。这位检察官应该为自己的起诉失败而睡不着觉,而不是律师。“虽然已经取得的证据尚不是很完善”,但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无疑”。这种说法本身就是法律无知的表现。“无罪推定”原则,要“用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规定,是国家法律。无法证明他有罪就是无罪,这是维护了法律的严格实施,律师有什么可以内疚的?刑诉法的分工,强大的公权力有足够的时间和手段来证明嫌疑人的犯罪,如果证明不了,就是无罪;如果有罪证据不足,就适用无罪推定。律师是国家法律设定的、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保护被告不被误伤的一个力量。法律伦理上,律师的责任和道义,不是检举罪犯和指控罪犯,而是合法地用国家法律保护他。在刑事法庭上,没有经法院判决前,无所谓坏人和好人,只是涉嫌犯罪的社会人。有没有犯罪,要抗辩分析了再说。而这种“无罪推定”观念,不但中国的普通百姓没有普及,一些检察官头脑中都没有真正搞明白。
之四老套
北京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许永俊:据我们前段时间的调查显示,将近80%的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服务质量不满。在法庭上,很多律师的工作只是走走过场的“老三篇”,即只是简单地陈述:被告认罪态度好,某某行为属于可以减轻从轻的情节,希望法庭酌情考虑等等。
陈有西点评:很多律师的工作只是走走过场的“老三篇”,这个批评我基本同意。以我的观察,现在中国刑事法庭上真正认真辩的律师已经越来越少了。有的律师为自己的玩忽职守找到的借口,就是环境不好,辩也没有用。有的辩护质量之差已经是非常惊人的。但是这个问题没有人关心。我们的司法部是倒过来关心,因为他们希望中国律师不要真辩,而要配合公权把被告早点判掉,别“刁难”。
但要说“将近80%的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服务质量不满”,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不是律师,而是我们的无视事实和证据、唯权是从的法院造成的。中国的辩护无用,谁都知道原因在哪里。在中国认真负责高质量辩护的律师,基本上都成了公权机关忌恨的对象。他们辩的意见,有的法院故意要羞辱他、驳回他。现在反过来把这帐算到律师头上,未免太脱离现实了。
之五作伪
辽宁沈阳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某法官:刑法306条虽然遭到很多质疑,对刑辩律师也有不小的障碍。但是我认为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是国家法制不断完善的结果。随着律师队伍的强大,必须对这支队伍进行规范。现在有关律师的法规不够完善,而刑法在这方面走到了前头。从合格律师的角度来看,即使法律没有规定像306条所禁止的行为,律师也不会去做;但毕竟还有极少数律师会触雷。部分被落实了的律师诱导犯罪嫌疑人改变口供和提供虚假证据的案件说明,正是因为有这些人的存在,社会和其他各行业才出现了对律师的行为进行规范的呼声。
陈有西点评:律师帮助伪证的现象有,但是极少。律师真正的伪证的重灾区,是民商领域,不是刑事领域。因为刑事律师面对的公检法,是真老虎而不是纸老虎。稍有经验和操守的律师,都不会为了一个案件去自己冒这样大的风险。306条的问题,法律人中真正制造大量伪证的,是刑讯逼供、串供、指供、诱供的侦查人员。但是这些人没有306条,没有伪证罪,只有把人搞伤搞死才有个“刑讯逼供罪”。所以,为306条叫好的,是根本不知法律公平为何物的门户之见。刑事法庭上违背事实的最多的口供,谁都知道是公权机关、反贪局审出的口供。而不是律师取到的证言。因此,谴责刑事律师作伪,还是去找找具体的事例再来说道吧。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