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方面源于制度上的演变。
在上世纪80年代,律师制度恢复初期,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那时的律师被认为和法官、检察官一样,要大公无私,维护正义,惩奸除恶,不能为私利辩护,更不能讲求个人私利,被塑造成了“正义的化身”。
但是,盛名之下,其实难符。当人们发现田文昌“竟然”为黑社会老大辩护的时候,他们“绝望”了,田文昌和他所代表的律师英雄形象土崩瓦解,咒骂声、讨伐声铺天盖地而来,甚至有人说田文昌已经“堕落成了黑社会老大的帮凶”。
因为在中国的传统文化意识里面,好人与坏人的界限从来都是分明的,但这种“分明”来源于朴素的感情,而不是理性的分析,因此从现代法治理念上讲,却又是模糊的。
实际上,人们只看到了法律正义的一面,即惩罚犯罪。而坏人也是人,他们可能遭遇诬陷、刑讯逼供等等非法行为,即使没有遭遇非法行为,至少他们也还有说话的权利,辩护律师正是从另一个层面上维护了法律的正义。
对律师的认识,尤其对刑辩律师的认识,需要人们意识上的不断改进。
其实在我国,律师的地位在不断发生变化。从1988年律师制度开始改革,律师们的公职被要求辞去,律师事务所自负盈亏,律师执业进入市场。1996年,律师法对律师的性质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不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将律师事务所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
随着定位的变化,律师需要自谋生路,而自谋生路的保障就是要收到足够的代理费。在不排除律师们有拜金主义倾向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他们在法律援助等社会义务上所起到的巨大作用。覃华律师对本报记者分析说:“刑辩律师作为一个正常人,承接一个案件,首先要考虑到所有的风险,然后计算应该的所得,包括金钱和名誉上的所得。如果‘性价比’不佳,除非法律规定或者良心决定必须承办的话,在现有的体制和生存状态下,也只能选择放弃,宁可背负骂名。”律师一方面具有法律人的角色,其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其所拥有的渊博法律知识和社会公众对法律资源诉求的一种需要;
另一方面律师具有经济人的角色,律师的服务没有国家财力做后盾,其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完全来自于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因此,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在本质上与其他行业的服务没有什么差别,应该使用公平交易的对价对等原则。
另外,沈阳中院刑庭的法官表示,他们更希望刑辩律师能够在法庭上“有实质内容”地强硬起来。因为1996年诉讼法颁布之后,诉讼模式已经由原来的纠问式变成了抗辩式。原来法官在诉讼中居主要地位,但现在已经退到裁判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更希望诉讼双方把辩论的焦点提出来进行争论,从中得出结论。如果没有争论,只是一边倒的意见,法官要得出正确的结论就比较困难。实际上在法庭上或者说在诉讼中,法官和公诉人都是在国家的权力机关之内,作为他们执行职务的保障,而辩护人没有。而现在的诉讼模式下,法官又希望得到比较激烈的真实的争论,而这种争论也是法庭得出正确结论所必须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对律师的行为进行一定的区分,看有没有危害性的行为,尽量给律师执业比较宽松的环境,让他们敢于说话。
建议:提高刑辩律师地位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者的关系是处在一个圆桌上,还是处在一个金字塔的不同位阶?尤其在法庭的控辩关系上,律师地位尤为突出。
许永俊检察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深深表达了对刑辩律师的理解和支持。
按照法官法的定位,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按照检察官法的定位,检察官是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而律师则是提供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从法律定位上,就让律师权利略逊一筹。与国外律师定位对比,存在着很大差异。比如,德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司法的独立人员”,美国律师法规定:“在法院工作繁忙、法官人数不够时,律师有应法院指定代理法官的义务”,加拿大律师法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系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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